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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期:财富新谈资系列“慈善今生”

金库网

2023-06-26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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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下有关慈善的税收激励的政策法规还不到位,全社会向善行善的催生培育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倾情奉献财富圈最高大上的话题——慈善。本期将带您走进慈善榜样的内心世界,揭秘榜样背后的税收优惠动因。

第一回,我们聊起了慈善的前世,大家提出了几个问题,这里先集中反馈一下。
第一个问题:个人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上发布捐款倡议,比如为某位病人或者是灾区进行捐款,是否违法?微信是半公开平台,朋友圈主要是自己的亲朋好友等自己认识的人。因此在微信上无论是为某位病人也好,还是为灾民筹集善款,都不属于公开募集,只要不存在欺诈行为,均不违法。
而微博则不同,微博是公开平台,这里面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在微博上为某位受助对象确定的个体进行捐款,比如为某位白血病患者进行捐款,由于受助对象是确定不变的,因此不属于公开募集,当然也不违法。而另外一种情况则是在微博上为某灾区进行捐款,由于受助对象是不确定的,且微博是公开平台,因此属于公开募集,涉嫌违法,小伙伴们可一定要注意。
第二个问题:购买彩票算不算慈善行为?这个当然不算,因为慈善活动是不要求回报,没有回报的。虽然像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也属于公益活动,但是购买彩票的人实际上是有所诉求的,是以中奖为目的的,因此购买彩票不属于慈善行为。
第三个问题:有人提出说单位每年都设立了一个慈善日,要求全体员工捐款,问是否合法?在里面首先强调,捐赠都应当要遵循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行摊派或者是变相摊派来进行捐赠。因此像大家所提这个问题,只要单位存在强制性的问题,那就是违法了。如果是变相的,这个要具体分析,比如说有的领导说我捐100,你们大家看着办,那这种呢?我们说也涉嫌违法。
第四个问题:捐款可以抵税吗?简单来说,捐款符合程序要求的,从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在税前按照会计利润总额的 12% 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方面,按照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 30% 税前扣除,但是需要捐赠的一些收据。

下面开始第二讲,第二讲接着说慈善的今生,当代慈善榜样。
话说第一回已经跟小伙伴们聊过慈善的前世,回顾了中华传统慈善文化的博大精深,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有好的一面就有不足的一面。比如在传统民间慈善活动中,普通老百姓更愿意帮助亲戚或熟人,引用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老先生的差序格局概念,可以给出很好的解释。

曾举过很形象的比喻,他说西方社会是以个人为本位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像一捆柴火,几根组成一把,几把组成一扎,几扎组成一捆,条理清楚,成团体状态。而中国社会是以群体为本位的差序格局,每个人都是以自己为中心,按亲疏远近结成关系网。就像把一块石头扔到水里,以这个石头为中心,在四周形成一圈一圈的波纹,波纹的远近可以表示为社会关系的亲疏。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凡是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就为近,没有的则为远。相识的关系就比较近,不相识的就比较远。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我们认为比较近,没有的比较远。也就是说,我们更愿意帮助身边的亲戚、朋友、邻居和熟人,而不愿意帮助陌生人。这种传统恰恰缩小了受捐对象的范围,对老百姓普遍参与慈善也构成了妨碍。

基于此,想要突破传统慈善观念的束缚,当代中国特别需要和呼唤慈善榜样的引领。今天我们就看一看当代慈善榜样,扒一扒他们行善背后的税收动因。特别是在慈善法即将实施的大背景下,高净值客户怎样才能举善避税、名利双收呢?话说有一英国帅小伙, 20 多年前就来到中国工作,他做了件惊天地泣鬼神的事儿,就是定期发布富豪排行榜。这个小伙儿就是胡润发的榜单,叫胡润百富榜。富豪就是小伙伴儿们眼中的高净值客户。

其实有些人并不想上这个百富榜凡是上榜的,多多少少都会被人认为有炫富的嫌疑,富豪们虽然钱多,但人却不傻,与其上这种榜,还不如上慈善榜,那才是炫富的最高境界,低调奢华有内涵。

那么第一个问题来了,哪些富豪做慈善能令我们印象深刻?第一个让大家想到的就是当代暴力慈善达人陈光标。之所以有暴力慈善之名,在于做慈善与常人不同,他更喜欢直接用真金白银砸,也就是用现金砸,而且亲力亲为主动高调地秀。这种粗暴的慈善行为的的确确帮助了很多人。

接下来小伙伴们再回忆一下,上学的时候,你们学校里面有没有以某人名字命名的建筑物,相信很多小伙伴都会说有谁,那就是当代科教慈善达人邵逸夫老先生之所以有科教慈善达人之美名,就在于邵逸夫老先生对科学研究、教育领域的公益慈善事业所作的贡献,就像他在影视娱乐事业中所创造的辉煌一样,多不胜数。

有兴趣的你可以打开网络地图,搜索逸夫二字,便可以看到红遍祖国大地密密麻麻的以逸夫命名的建筑物。据教育部不完全统计,截至 2014 年邵逸夫老先生去世,已累计向内地教育捐款近 47. 5 亿港币,建设各类项目 6 圈一个。此外,老先生还创立了邵逸夫奖,从 2004 年开始,每年在全球范围内选出诺贝尔奖,为涵盖在数学、天文学、生命科学有成就的科学家,每年授予 120 万美元的奖金。

以上社会各界慈善榜样,他们热心公益事业的时代精神都值得我们敬佩。同时全社会也在期待和呼唤有更多有能力的人,都能主动加入公益慈善的行列中来,推动当代慈善事业向前发展。当然,大家也都知道,现实中还有一小撮给慈善事业蒙羞的败类,最典型的就是郭美美,让红十字会的公信力一落千丈,至今都难以恢复。还有一些企业家、明星做慈善,可能说得多了一些,做得却少了一点,也引发公众对其做慈善动机的猜测。比如新华都的陈发树, 2009 年的时候就承诺要捐赠当时市值 83 亿元的有价证券,而三年后的 2012 年,其实际到账的也只有一个亿。大家都质疑,事后新华都官方披露捐款未到位的原因,竟是因为税负太重,这又是为什么呢?类似的情形还有, 2011 4月,福耀玻璃的曹德旺真正把其个人所有的当时市值近 36 亿元的股权捐给了河仁慈善基金会,但这笔全部到账的巨额捐赠,却产生了大约 7 个亿的税收负担。

这种不捐赠不纳税,巨额捐赠反而背巨额税款的悖论是为什么呢?无论富豪明星或是社会贤达也好,还是普通老百姓,大家做慈善除了乐善好施的内因以外,还有更多务实的考量。其中,税收优惠是较为显性的一个外部驱动因素。事实上,健康的慈善生态从来就不是与生俱来的,更不会一劳永逸,必须仰仗制度,尤其是完善了税收制度的催生孕育。

美国之所以出现像比尔盖茨、沃伦巴菲特这样的大慈善家,与其说是其文化孕育标杆引领所致,不如说是其制度催生使然。要让慈善成为更多富人乃至普通民众共同关注的事情,不仅要靠道德教化和榜样力量,更要有税收制度激励和法律保障。比如,在美国的遗产税最低档的税率是18%,而当应纳税遗产额达到 300 万美元时,税率就高达55%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是高额累进的,但是建立慈善基金会或者是捐助善款,却可以减免税负,捐出多少就在税前扣除多少。美国对慈善基金会的运营给予大幅税收优惠,使得慈善基金会可以获得额外的税收红利。除富人以外,美国中产家庭在捐款方面也不甘落后,没有钱捐就做义工。中产阶级家庭虽然减少了收入,却享受到了助人之乐,还树立了良好的公众形象。严格的税法迫使美国人与其挖空心思偷税逃税,赔了夫人又折兵,不如乐善好施,造福社会,赢得生前身后名。

相比之下,中国的慈善制度尚未成熟,还有相当比例的富翁为富不仁。就我们的税收制度而言,有意向慈善进行捐助的个人和法人也因担心税收负担问题,对慈善捐赠望而却步。

从所得税上看,目前我们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助,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们的高净值客户不差钱,有意愿做慈善,就可以利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慈善捐赠,就可以实现名利双收。

举个例子,高净值客户实际控制的某有限公司年度会计利润总额高达 10 个亿,当年就可以在税前列支 1. 2 亿进行公益捐赠。我们再从现金流量的角度分析一下这 1. 2 亿的构成,就能明白为什么可以做到名利双收。假设高净值客户不捐 1. 2 个亿的公益捐赠的话,那么它的实体这 10 个亿就得按 25% 来交企业所得税,总共是 2. 5 个亿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捐了 1. 2 个亿,就可以从 10 个亿的会计利润中把它扣除,那仅就剩余的 8. 8 个亿的会计利润,按 25% 的税率来交企业所得税,那就是 2. 2 个亿。那对比一下,大家发现捐了 1. 2 亿以后,那么少交了 0. 3 亿的企业所得税。

换一种说法就是什么呢?高净值客户只用了 0. 9 个亿的实际支出,却赢得了 1. 2 亿的捐赠美名,这里面额外获得了 0. 3 亿的政府税收让利,这不就是善举避税、名利双收的不二之选吗?当前的税收政策更鼓励多捐,比如我们接着上个例子,如果捐赠者要在当年直接一次性捐 4 个亿,也就会超过当年 1. 2 亿的税前扣除标准,那超出的 2. 8 亿怎么办?大家不用担心今年9 1 号实施的慈善法明文规定,可以在捐款以后的三年内递延摊销超标的 2. 8 个亿。若未来三年企业的利润总额维持在 10 亿不变,那么未来三年每年都将有 1. 2 亿的免税扣除额。

以上是企业所得税部分,那从个人所得税部分来看,高净值客户个人捐赠也有减免政策。一般的规定是这样的,个人通过非营利社团、国家机关向教育、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 30% 的部分,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当然,还有一些全额扣除的特殊优惠,比如像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向、红十字会事业的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等等。大家都知道,当年曹德旺父子 08 年汶川地震的时候,个人也捐了一个多亿,这些捐赠都是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里面全额扣除的。

上述我们看到了税法对一般捐赠的规定。虽然我们说慈善法在税收优惠方面有所进步,但是一些具体的政策还有待完善。特别是在当前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大背景下,慈善捐赠所涉及的货物和劳务目前并没有税收优惠,只能视同销售来征税,可能会挫伤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举个例子说,某企业公益捐赠自产产品评估后的公允价值为 400 万元,成本是 300 万,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 51 万,当年企业会计利润是 4000 万,根据前面讲过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捐赠的 400 万的资产、产品在企业公益捐赠的限额之内,也就是说在会计利润的 12% 以内,我们说是可以享受税前扣除政策的,但是增值税却不能免除。

企业这种捐赠实物的要视同销售,第一要交增值税,它的公允价值是 400 万,减掉它的成本 300 万,这个差值要按 17% 的税率来征税,就是要交增值税是 17 万。那么我们说一旦视同销售以后,这一块还要再计算企业的利润,那还有 100 万的利润,再按 25% 来交企业所得税,这样还会有 25 万的企业所得税要补交,那大家就可以看到,企业捐赠实物总共会额外带来 42 万的税收负担,企业不仅实际支出了 300 万元成本的产品,还要再额外负担 42 万元的税收。这个对于企业捐赠的积极性是一个非常大的一个阻碍。

由上可见,当下有关慈善的税收激励的政策法规还不到位,全社会向善行善的催生培育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以上,我们重点回顾了慈善榜样背后的税收动因。我们第二回有关慈善今生现代慈善榜样部分就到此结束。我们说税收优惠激励作用再强,还需要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有没有一种慈善方式能让大家行善更便捷,能让大家乐于行善,却又不被税收负担困扰,到底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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