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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慈善法年内实施的大背景下,与我们理财师职业相关的慈善信托会有哪些发展契机?公益慈善基金管理的春天真的到来了吗?
本期将带您畅想美好的慈善未来世界,解析金融理财师关注的慈善信托模式,干货可是满满的呦!
慈善法十年磨一剑,为何姗姗来迟?
慈善信托独立成章,隐含的深意及肩负的重任是什么?
耳熟能详的大咖如何投身慈善信托事业?
健康的慈善未来需要我们共同创造!
终极解密:尽在深资讯浅学习……
上回和小伙伴们聊过了现代慈善榜样,大家肯定发现,慈善榜样的背后,慈善事业的发展都离不开税收制度的扶持与激励。在慈善法年内实施的大背景下,与我们理财师职业相关的慈善信托会有哪些发展契机?公益慈善基金管理的春天真的到来了吗?带着这些疑问,我们接着再聊一聊慈善的未来,健康慈善生态。
先给大家转述这样一组数据,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 20 年,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得比较快,社会捐赠额从 2006 年的不足 100 个亿发展到目前的 1000 多个亿。截至 2014 年底,全国已经注册的基金会超过 4200 家,登记的慈善组织超过 60 万个,而未登记但是从事慈善活动的组织估算至少有 100 万家。
另据民政部所属的公益时报所发布的慈善榜,2014 年实际捐赠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法人单位总共有 360 家,捐出额高达 54 个亿。实际捐赠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家总共有近 200 位,捐赠总额高达 219多亿。其中,阿里的马云以 120 多亿元的捐赠额成为领头羊。
2014 年吸纳善款最多的基金会是中国扶贫基金会,吸纳善款超过 6 个亿,支出善款最多的基金会则是老牛基金会,支出金额高达 1. 86 亿元,怎么样,这个数字还是很令人欣喜的。
第一个问题来了,慈善法十年磨一剑,其姗姗来迟的原因是什么呢?小伙伴们心中的疑惑也是春岩老师的疑惑。在深入了解原因之后,老师觉得最主要的原因当是慈善事业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定位问题。想必大家都知道,慈善这个事一直都归民政部门管,其实早在 11 年前的 2005 年的两会以后,民政部就启动了慈善立法工作,一方面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立法建议案,另一方面牵头组织起草慈善事业促进法,后来又改称慈善事业法。
据说立法初稿在 2005 年就已经起草完成,并列入国务院 2006 年立法工作计划的二级名单。但后来形势变化,正式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7 年立法和监督计划中并无该法。2007 年以后,民政部又将慈善基本法草案由数亿次起稿多次提交,但草案仍只停留在国务院法制办,最终还是为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
这是为什么呢?慈善立法的进展怎么就如此缓慢和艰难呢?原来,立法草案在讨论时,在内部就引发了争议,许多根本性的问题尚未完全形成共识。比如慈善事业的定位问题。再比如,政府到底该如何管理慈善?慈善到底是民间事业,还是政府也可以参与其中的公共事业?这不仅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重大的实践问题。因为大家都知道慈善是有资源的,是有资产的,那其背后必然跟着利益。所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定位是要有依据的,那就是 2006 年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中明确慈善事业属于社会保障体系四大支柱之一,这四大支柱分别是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如果说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三个支柱主要依靠政府的力量,那么慈善的力量和责任则主要来自民间社会,这是慈善立法不能忽略的重要背景。如果其他三大支柱都尚未立法,慈善法是不可能先行出台的,小伙伴们可以回忆一下社会保险法是哪一年出台的,这下就可以明白了为什么慈善法立法缓慢的原因了。
我们说,虽然慈善立法进程被拖延,但是民政部门顺应慈善事业发展的创新却从未停歇。比如在民间组织管理上首开破冰之旅的深圳,从 2006 年开始打破民间社团组织双重管理格局。所谓双重管理格局,就是说社会团体组织一定率先实行行业协会直接登记的办法,随后把登记范围扩大到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和登记机关均由深圳民政部门承担。
之后,深圳的经验被全国民政部采纳,于 2001 年在全国推行。2013 年底,全国实现了四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这四类社会组织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
此后,慈善立法进入快车道。在 2014 年全国两会上,慈善立法成为热词。在 2015 年 10 月,慈善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最终在今年3月 16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了解了慈善立法的艰辛,我们再聊一聊与我们理财师职业有关的慈善信托问题。
慈善信托的前身是公益信托,早在 2001 年的信托法中就单独成章。今年9月 1 号,即将实施的慈善法又专门设立了慈善信托一章,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担任。大家都了解,近十年来,公益基金会等民间组织在我国已经广泛存在,但公益信托的重要角色作用并没得以全面发挥。
回顾一下公益信托的历史就会发现,最早设立类公益信托的当数 2004 年初,云南青基会与云南国际信托共同推出爱心成就未来稳健收益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因该计划财产包含了私域和公益两部分,因此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直到 08 年汶川地震以后,公益信托因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真正变为现实。
2008 年6月末,在陕西西安,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第一个公益信托,西安信托 512 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正式启动,该信托计划将全部资金用于陕西地震灾区受损中小学校舍重建或援建新的希望小学等公益项目。截至目前,该信托计划已圆满完成。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公益事业,多家信托公司开始推出公益信托,比如百瑞信托推出了百瑞仁爱天使基金一号集合基金信托计划,该计划由信托公司负责捐赠资金的管理运作,基金会负责对接救助对象所产生的信托收益全部用于脑瘫患儿的救治。据中国信托业 2014 年社会责任报告披露,2014 年信托业共开展公益信托及类公益信托项目 47 个,涉及信托资产规模 18. 6 亿。另据中国公益研究院发布的数据,截止 2013 年6月 30 日,我国共有基金会 3000 多家,其中六成为非公募基金会,超过 1800 家,四成为公募基金会,有 1300 多家。据业内不完全统计,我国各类基金会募集的公益慈善基金规模可能超过 6000 亿。
如何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管理好这样一大笔慈善基金,实现保值、增值和高效运用?由输血式捐赠变为造血式捐赠。一些公益慈善基金会和信托公司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和尝试。比如我们前面提到的百瑞仁爱天使基金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就是通过信托方式募集爱心善款,并通过对爱心善款的专业管理,为脑瘫患儿提供长期持久资金援助的创新型公益慈善捐助平台。
这种百瑞仁爱公益慈善信托模式是通过基金会加信托公司和单一财产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的双重套嵌设计,在现有公益慈善和信托法律框架下,较好地解决了当前公益慈善事业项目中开展比较棘手的审批、税收和投资一系列问题,在公益慈善基金的保值、增值以及持久应用之间实现了无缝对接。
公益慈善事业产业链主要包括对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两大方面。基金会等公益组织作为专门的慈善组织,在捐赠资金的使用,即对接具体受助项目或受助群体方面具有优势。而信托公司作为捐赠资金的管理机构,无论从制度层面还是从专业管理能力层面都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
从公益慈善事业长久健康发展的角度,最为理想化的状态是基金会和信托公司充分发挥各自的专长,由信托公司负责捐赠资金的管理运作,使善款实现保值增值,从而发挥更大的效用。而基金会负责对接救助对象,使每一分善款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在捐助资金管理和运用中,采用基金会和信托公司双剑合璧模式,将推动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上述活生生的慈善信托实践案例给我们理财师一个启示,就是公益慈善信托适用于那些有意愿通过财产委托做慈善公益的个人或者是机构,这就为爱心企业和高净值人士,特别是为富豪的巨额财产公益捐赠开辟了一条比较理想的通道。
为什么这么说?就是因为公益慈善信托事业相较于传统基金会和社团组织有的比较明显的优势。
第一个优势:从管理主体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上来看,公益慈善信托优于基金会。由于信托产品本身属于契约型非法人主体,目前国家并没有出台对于信托的税收规定。因此对于公益慈善信托,无论是投资收益还是股权变现增值,是不用缴纳所得税的。但是基金会则属于法人主体,在取得投资收益和股权增值收益时需缴纳所得税。
第二个优势:公益信托监督机制更加完善。从信息透明度和外部监督来看,公益慈善信托需要向银监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报告,须引入信托监察人进行监督,因此信息透明度非常高。公益性社团由民政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从目前实际运作来看,其信息透明度相对较低。
第三个优势:公益信托运营成本远低于基金会。在运营成本方面,根据银监会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中,受托人管理费和信托监察人报酬每年度合计不得高于公益信托财产总额的8,而当前实际业务中,信托公司收取的受托人报酬一般都在 5‰ 以内。再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具体操作中,基金会通常会从捐赠资金中抽取 5% 到 10% 作为管理费用,远高于受托人报酬。
基于以上三点比较优势,公益慈善信托对于推动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意义重大。就在上周4月 18 号,腾讯的马化腾宣布将捐出1亿份额的腾讯股票注入正在筹建中的公益慈善基金。按当天股价计算,1亿份额股权的市值约合 140 亿人民币。按照腾讯方面给出的信息,马化腾将陆续把1亿股腾讯股票注入公益慈善基金,具体落实会在未来一段较长时间内分批执行。
理财师们都知道的,如果以企业的形式分年捐,则好处就是可以分年进行税前抵扣,比如分 10 年、分 5 年的话,对于马化腾来说更加合算,如果选择一次性捐赠的话,只能用到当年利润的12%,超出的部分按照今年9月 1 号生效的慈善法规定,只可以结转以后三年扣除。相对来讲,不如分年捐合适。
值得一提的是,和美国高额的遗产税相比,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遗产税。所以说,马化腾想通过捐赠达到避税的目的,这种说法恐怕难以成立。事实上,早在马化腾之前, 2015 年4月,阿里的马云也拿过 2% 的股权,成立个人公益信托基金,专注于环境、医疗、教育和文化领域,按当时股价计算,捐赠金额达 245 亿。再从理财师专业角度讲,将于今年9月 1 号实施的慈善法,实现了信托和慈善的华丽转身。
对比公益信托和慈善信托的法律规定,慈善信托创新如下。
创新一:这是慈善信托的突出亮点,就是明确了慈善信托的主管部门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不同于公益信托中主管部门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笼统说法,这一实质变化避免了相互推诿或者是争夺监管权的可能。
创新二:不同于信托法中的公益信托许可方式,慈善信托采取了备案制,其用意就是让政府放权放手,尽可能地赋予慈善信托受托人以更大的灵活性,体现了对行政审批权的削减和对慈善事业的支持。
创新三:慈善信托监察人的任意设立,受托人的变更由原来需要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来批准,修改为委托人就有权来变更受托人。慈善法把是否设立监察人作为委托人可以自愿选择的事项,极大地便利了慈善信托的设立。所以我们可以畅想一下慈善的未来。在健康慈善生态下,我们的慈善事业必将迎来一个大发展的时代。
一个健康的慈善生态不能指望靠一部慈善法就能构建,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方面:培育现代慈善意识。大力宣传慈善是每一位公民应有的品德,人们都可以成为慈善家,倡导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统一,以平等互助、博爱共享为核心的现代慈善理念。
第二方面:要加强慈善配套法治建设。在慈善法之外,还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应当制定志愿服务法或者叫义务服务法。完善与现有法规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比如慈善法实施细则等等,从而完善慈善事业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对慈善事业依法行政和监督力度,把慈善事业真正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
第三方面:要加强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我们说,信息公开透明是慈善组织取信公众、取信社会的重要途径,所有慈善组织必须履行信息公开的基本义务,这是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的重中之重。强化慈善组织的自律建设,完善慈善组织理事会职责,建立健全监事会制度,推进慈善行业之间建立透明的自律联盟,加强对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财务和审计监督、捐赠主体监督、行政主体监督,包括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第三方监督、行业监督,构建起全社会全方位、立体式监督。
当务之急,应尽快建立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具有中国特色、有利于培育、催生中国慈善家的健康慈善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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