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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进阶:深度解析金融机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

学时

完成学习,可获得继续教育再认证2.5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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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25-01-14

AI总结
讲师介绍
要点回顾
用户评价
关键词
  • 金融机构
  • 反洗钱
  • 反恐融资
  • 监管
  • 公司治理
  • 风险等级
  • 可疑交易
  • 刑法
  • 毒品犯罪
  • 恐怖活动犯罪
  • 走私犯罪
  • 贪污贿赂犯罪
  • 金融诈骗犯罪
  • 司法解释
  • 可疑交易监测
  • 洗钱
  • 上游犯罪
  • 商业犯罪
  • 互联网金融
  • 社会组织
全文摘要
汪林刚深入探讨了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监管方面的需求和挑战,强调了随着监管要求的增多,金融机构面临的压力加大,对相关知识的需求日益迫切。他从反洗钱义务的起源、公司治理、客户关系管理、客户尽职调查、交易记录保存、风险分类与监控、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控,以及洗钱风险管理责任等八个方面讲解了如何满足监管要求。汪林刚指出,反洗钱最初源于打击毒品犯罪的国际公约,现已扩展至涵盖七类上游犯罪,且中国人民银行正试图将更多类型的犯罪纳入监控范围。此外,反洗钱义务主体也已扩大至互联网金融、特定非金融机构和社会组织,显示监管要求正向更广泛机构延伸。
章节速览
  • 00:12
    金融机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风险管理
    本次分享主要探讨金融机构如何满足监管机构对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严格要求,以及如何在日常工作中降低相关风险。内容将分为八个部分,详细讲解金融机构在该领域所需达到的管理标准和实施措施。
  • 01:18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与公司治理
    内容探讨了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来源及其重要性,强调了公司治理作为合规基础的角色,并解释了针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的必要性及范围,指出并非所有交易对手都需要进行反洗钱调查。
  • 02:56
    中国反洗钱业务主体的扩大化
    在当前的中国法律和监管规则下,反洗钱业务主体的范围已经显著扩大,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和保险。互联网金融企业,包括网络支付、网络信贷、股权众筹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以及社会组织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也被要求进行反洗钱工作。这表明反洗钱的压力不仅针对金融机构,也覆盖了广泛的非金融机构和社会组织。
  • 05:51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起源与演变
    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起源于打击毒品犯罪的需求,这可以追溯到1988年中国加入的联合国反对贩运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国际公约,即维也纳公约。根据公约要求,所有缔约国必须对其客户进行了解,防止毒品贩子使用金融服务。1990年,中国全国人大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及种植毒品原植物列为刑事犯罪,并要求金融机构如果发现客户与毒品犯罪有关联,应限制或停止为其提供金融服务。随着时间的推移,反洗钱的范围已经超越了毒品犯罪,扩展到了更广泛的犯罪类型。
  • 10:18
    中国洗钱犯罪法律界定与监管分歧
    中国法律对洗钱上游犯罪的界定范围较窄,但一直在努力扩大其范围。人民银行试图通过反洗钱法修正草案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扩展至所有严重的违法活动,而不仅仅是刑法规定的七类犯罪。然而,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坚持将洗钱的上游犯罪限定在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七类犯罪之内,显示出立法部门、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之间在洗钱犯罪界定上的分歧。此外,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机构监控的可疑交易范围比刑法规定的洗钱上游犯罪范围更宽,包括逃税、传销、诈骗等非洗钱上游犯罪的行为,进一步体现了监管与司法界定的差异。
  • 13:03
    中国洗钱犯罪法律界定与监管分歧
    中国法律对洗钱上游犯罪的界定范围较窄,但一直在努力扩大其范围。人民银行试图通过反洗钱法修正草案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扩展至所有严重的违法活动,而不仅仅是刑法规定的七类犯罪。然而,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坚持将洗钱的上游犯罪限定在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七类犯罪之内,显示出立法部门、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之间在洗钱犯罪界定上的分歧。此外,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机构监控的可疑交易范围比刑法规定的洗钱上游犯罪范围更宽,包括逃税、传销、诈骗等非洗钱上游犯罪的行为,进一步体现了监管与司法界定的差异。
  • 19:00
    中国反洗钱业务主体的扩大化
    在当前的中国法律和监管规则下,反洗钱业务主体的范围已经显著扩大,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和保险。互联网金融企业,包括网络支付、网络信贷、股权众筹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以及社会组织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也被要求进行反洗钱工作。这表明反洗钱的压力不仅针对金融机构,也覆盖了广泛的非金融机构和社会组织。
思维导图
原文
好,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汪灵罡。我们今天来共同学习分享的专题,对金融机构而言,是一个常说常新的话题,就是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越来越多,金融机构感觉自己的压力越来越大。那么,同事们对这一块的知识的需求,也越来越渴望。所以,我们今天在这里面分享的,主要是对金融机构对于反洗钱反恐融资的监管,到底要做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够满足监管的需求,把我们日常工作中可能被监管出来的风险,降低到一个可以接受的程度。
所以,我们今天的主题叫做 “金融机构反洗钱反恐融资的风险管理”。在这个里面,因为它的内容特别繁杂,我们把它分成几个部分来分别的学习。我在今天内容里面,一共准备了八个部分。我们先来简略的看一下,然后我们会对每个部分,进行非常详尽的介绍。
第一个部分,我们讲讲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从何来。就是我们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而言,都说我们要去做反洗钱,那到底为什么要做反洗钱?我们的法规,我们过往的金融机构里面,金融机构对于反洗钱的工作,可以说倾注了许许多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难道这些都不够吗?我们为什么要做这件事情?所以这个我们就要交代清楚,就反洗钱的监管义务,它是从哪地方来的。
第二个部分,就是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其实是合规的一个基础,如果没有好的公司治理的话,任何金融机构都很难谈有真正意义上的合规。所以在这里面,什么叫公司治理?其中大白话说,就是公司治理是每个部门做什么的事,每个人负责什么东西。我们在这里面把中国法律法规关于反洗钱反恐融资的公司治理这一块,跟大家做一个介绍。
第三个部分,就是起点和客户建立业务关系。这什么意思呢?就是有许多的我们交易对手方很多,那是不是所有的交易对手方,都要给他做反洗钱?不一定,因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是说,如果他是我的客户,我才给他做尽职调查。那有些虽然和我之间有业务往来,但并不是我金融机构服务范畴的客户,那么如果不是客户的话,对我们这些情况其实是没有必要做尽职调查,以及反洗钱这些举动的。
第四个部分,就是重难点 —— 客户的尽职调查。这是我们做反洗钱、反恐融资的工作的一个基础,也就是说如果我了解客户,了解他做什么业务,了解他的风险偏好,了解他能给我们带来可能的不确定性是多少,然后我们再针对性的对他进行一些研究,来把他的风险降到我能接受程度,这个就称之为叫做重难点了。那最重要一块当然就是尽职调查,所谓尽职调查,就是我知道这个客户是做什么,如果不了解他,我又从何而谈给他做风险的管理。
第五部分,就客户的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这一块,对我们的监管而言,它有一些比较技术化的要求。比如说客户的身份信息和他的交易记录要保存,要保存多久?保存在什么介质里面?如果丢失怎么办?如果金融机构倒闭了、破产了、被清算了、被接管了,这些客户的信息和他的资料放在哪里去?交给什么人来保管?这些都是比较技术化要求,那我们在这个环节里面进行介绍。
第六部分,就是洗钱风险的等级分类,以及交易的行为的监控。就是我们把客户分成不同的风险等级,高、中、低,然后对它进行监控。当我们认为他的行为不太符合一个正常交易主体的行为的时候,就可能叫它可疑交易。那么这个可疑交易,按照中国的监管规定,是要报送到反洗钱的主管机构,也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交易中心。所以这个也是一个比较技术化的指标,我们在第六部分介绍。
第七个部分,讲的是大额和可疑交易。我们对客户进行交易监控,监控什么?主要监控它的两类交易,一类是大额,一类是可疑。那么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它的作用是分别有所差异的,到底差异在哪里?我们如何做监控?以及监控之后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行动?在第七部分我们会介绍。
第八个部分,就是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的管理责任。如果一个金融机构对洗钱风险做的没有做好,或者做了有瑕疵,那么监管可能对他进行处罚。当然我们现在监管执法,也不是说一律的做无差别的进行处罚,而是根据这个企业金融机构具体情况以及里面高管和具体工作人员责任大小,来进行处罚的。
所以,这一个,我们准备了八个部分,就基本上是中国现在金融机构做洗钱风险和反金融制裁风险的一个基本的监管框架。我们一个个的,从第一部分开始讲起。
第一部分,我们称就叫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从何而来。这部分解决什么问题?解决说金融机构为什么要做反洗钱。这个话说起来好像很奇怪,但是金融机构为什么做反洗钱?因为是监管的法规要求我做,监管机构要求我做。那么可是,为什么监管机构和监管法规要求我做,它背后的历史原因是在哪里?我们金融机构有这么多的义务,有这么多的监管行为都要去满足,为什么要增加一个反洗钱,它的原因是哪里?
好,我们在这里面,我们解释一下,金融机构所反洗钱的工作,其实最早是从哪来的?是从打击毒品犯罪来。也就是说,如果金融机构它没有一个打击毒品的这个犯罪义务的话,可能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也不要做反洗钱。所以最早说金融机构为什么做反洗钱,目的是为了打击毒品犯罪,这是历史一个渊源。
那么在 1988 年时候,中国加入了一个叫联合国反对贩运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国际公约,这个公约是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签约的,所以有时候又称叫维也纳公约。那这么多文字,其实大家不用那么仔细读,它讲公约里面是两件事。第一件事是什么?第一件事是说所有的缔约国,你都要对你的客户进行了解,如果你的客户中间有人贩毒,他这个毒贩子,那金融机构你就不要给他提供服务了。那么相应的,如果我已经识别出一个客户,他是一个毒贩,或者说他有很大嫌疑是毒贩,那么我就不要给他提供金融服务,他账户里资金我就不给他划走了,或者对他账户进行限制。那这个目的,主要是为了打击毒品犯罪。所以说我们问说,为什么金融机构要做反洗钱,其实这个渊源就在这里,金融机构最早做反洗钱的目的,跟现在有很大的不同,最早目的是为了打击毒品犯罪,所以这个是 88 年的背景。
好,那么到了 1990 年,因为 88 年中国是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于是在 90 年,中国就签订了这样一个全国人大关于禁毒的决定,到目前为止,依然是生效的。中国也是从 1990 开始,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种植毒品的原植物,列为了中国的刑事犯罪,要去用刑事责任对他予以打击。
那可能有好奇说,为什么到 90 年,迟迟到 90 年之后,我们才有这样一个把洗钱,把这个贩毒入刑,那 90 年之前,难道在中国贩毒,它不是用刑事犯罪打击的吗?那当然也是,但是在我们 1979 年刑法里面,没有单独的这项一个罪名,而且中国在很长时间里面,禁毒工作做得非常的好,社会上并没有普遍的贩毒、制造、运输这些毒品的现象。但是到了 20 世纪 90 年代的时候,中国这个现象增多了。那么中国政府,为了满足我们对于维也纳公约中的国际义务,所以就在 1990 年,在全国人大里面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也要求中国的金融机构,做同样的事,如果发现识别出来客户是一个毒贩子,或者说他的行为跟贩毒有很大的关联,那就不要给他提供这方面的金融服务了。所以这是一个从国际立法到国内立法的过程,最早我们说,反洗钱的目的就是打击毒品犯罪,而不是为了其他什么事。
那么到目前为止,我们的反洗钱,当然也发展了很多的不同了,跟其他的不一样了,就是它的法律和执法一直是一个动态。到目前为止,我们讲的洗钱,当然不再局限于毒品犯罪了,这个范围已经变得非常宽了,具体在哪里?具体是在我们的刑法第 191 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它有一个概念叫做洗钱的上游犯罪。这什么意思?当我们讲洗钱,从这个生活的逻辑理解,就是把黑钱写成白钱,那什么叫做黑钱?是说我所有犯罪相关的收入,都叫黑钱吗?只要是和毒品犯罪相关的,那叫黑钱,但是不是所有的和犯罪相关的钱,都叫做黑钱,比如说盗窃,比如说赌博,那这个资金会不会叫做洗钱的黑钱,是所有违法犯罪相关的资金,都叫做黑钱吗?还是说只限定在某一个范围内?
那么中国法律,它对这个限定的很窄,中国法律说只有七类犯罪,它的钱相关的资金才叫做洗钱意义上的黑钱,那么这个七类犯罪是,中国的刑法通过 191 条把它固定下来,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监管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所以这样我们知道了,其实在中国的法律之下,对于什么叫做洗钱,它的范围是很窄的,只有这 7 类犯罪相关的钱才叫做洗钱意义上的黑钱,如果通过各种方法隐瞒它的来源,掩饰它的去向,那这个行为才叫洗钱,否则的话,都不叫洗钱,即使这些是违法犯罪所得,它可能叫做违法收入,违法所得,但本身和洗钱是没有关系的。
举例子说,我今天买了一个新的苹果的 15 Pro 手机,一万块人民币,结果我今天中午吃饭的时候没小心,被小偷给偷走了,然后这个小偷,把我的一万人民币手机卖了,卖了 5,000 块钱,他拿着 5,000 块钱到银行来开了个账户,买了银行代销了 5,000 块钱的基金,那这个产品,这个行为叫不叫洗钱?如从反洗钱意义上说,它不叫洗钱,为什么?因为我这个一万块钱手机被偷了,被他卖出五千块钱,这个五千块钱的违法所得,本身不是我们洗钱的上游犯罪所得,因为这里只构成了盗窃犯罪,而盗窃犯罪,并不是我刑法中讲的反洗钱的上游犯罪,所以我们反复的说,对于中国的刑法对什么叫洗钱,它的范围非常的窄,并不是说所有的犯罪,只要你违法,违法的你不合法的,你钱就是一个叫做黑钱,并不是这样的,中国法律对洗钱上游犯罪的范围非常窄。
但是,法律是不断地往前引进和更新的,对此中国人民银行,一直在做一个努力,人民银行在 2021 年,发来关于洗钱反洗钱法的修正草案,然后在今年发了第一稿和第二稿,今年第一稿是修正草案的第一稿是 5 月份的时候,那么第二稿是在 8 月份的时候。那么,这个人民银行试图达成什么目的?人民银行一直有个想法,就是把我们洗钱上游犯罪,把它的范围扩张,因为刑法说了,我洗钱上游犯罪只有七类,但是人民银行一直试图把它扩张,就是不仅包括这七类,还包括其他更多范围的这个,这个犯罪,把他相关的钱都叫做黑钱,这是人民银行一直在想在努力做的事。
比如说人民银行在这个修正草案,反洗钱法修正草案的第一稿里面,它就说我的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就是它不再提七类上游犯罪,它想是那些严重的,所有的违法限制的活动,都把它叫做洗钱的上游,那这样也可以看出来人民银行的想法,就是我要把洗钱犯罪的范围,扩大很大。
那么这个想法,有没有得到我们司法机构的认可,起码从我们现在看的司法解释来看,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它并不同意人民银行的这样一个做法,所以你发现立法的部门,主管部门以及我们的司法,关于洗钱犯罪,它是有一些意见是不统一的。
那么在今年 2024 年的 8 月 19 号,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个关于办理犯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里面,最高法院他就明确的在第 12 条说,本解释所称的上游犯罪,是指刑法第 191 条规定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所以也就是说,我们的司法机关,人民银行,他们之间关于洗钱的上游犯罪,竟然有一个很大的意见的分歧,那么人民银行当然还在继续努力,而我们司法,它的态度已经很明确,所以,我们即将会通过的反洗钱法的修正草案,二到底是我们要不要把洗钱犯罪,把它扩张,还是说继续保留,在现在的反洗钱犯罪的范围里面,可能到时候我们再拭目以待,我们等待着看,这一次的反洗钱法修正草案,通过之后的具体情况。
好,那么我们说了,刚才对于中国的法律这样说,什么叫做反洗钱,我们讲了七类上游犯罪,那么七类上游犯罪,如果按照我们现在刑法而言,它的罪名大概在七十几个左右,毒品、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机构秩序以及金融诈骗等等,这点大家可能发现有点奇怪了,好像我们以前很熟悉的一些罪名,并不在里面,那可能产生一些困惑,那么这些洗钱行为到底要不要叫洗钱呢?
比如说,比如说那个网络电信诈骗,电诈、电诈,这个它到底是不是叫洗钱,偷税漏税是不是在洗钱,开设赌场是不是在洗钱,做传销是不是在洗钱,如果我们从刑法的第 191 条出发,你会发现他们都跟洗钱没有关系,你无论是赌博也好,开设赌场也好,传销也好,电信诈骗也好,他们无一例外都不是洗钱上游犯罪,那么既然不是洗钱上游犯罪,又何来跟洗钱发生关系,这样的会引起困惑,那跟我们现实生活中,跟我们金融机构的工作中,似乎有点不一样,确实不一样,为什么?
因为我们现在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机构做的可疑交易,监控的范围宽得多,人民银行要求的金融机构做那些可疑交易,监测的范围,它不仅仅限于我们刑法第 191 条讲的七类上游犯罪,它还包括那些本身并不是七类上游犯罪之外的,那些其他犯罪,比如说危害税收征管的,也就是逃税漏税偷税,如果按照我们刑法 191 条,它本身不是个洗钱上游犯罪,但人民还依然要求金融机构进行监控,还有扰乱市场秩序的,也就是传销行为了,还有侵占财产的,比如说电信诈骗,扰乱公共秩序的,伪造并伪造,变造国家公益印章的其他犯罪,比如说开设赌场、赌博犯罪,这些你发现,尽管我们刑法第 191 条,并不把这些行为变成洗钱的上游犯罪,或者洗钱的上游犯罪行为,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中国人民银行,依然要求金融机构对它进行监控,并且报送可疑。
所以我们到此为止,你会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对于反洗钱法里面最重要的一块,什么叫做洗钱,什么叫做洗钱的上游犯罪,哪些属于洗钱的上游犯罪,哪些不属于洗钱犯罪,哪些叫洗钱,哪些不叫洗钱,你会发现,我们的司法和人民银行的监管,是略有不同的。
好,所以我想这里跟大家分享一说,当我们讲这个话题的时候,你会发现,我们的金融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之间,关于什么叫做反洗钱,关于它定义以及它的范围,你会发现居然有不同的观点,这是非常有趣的现象。
好,那么我们讲了反洗钱的上游犯罪,现在可不是只有商业银行要做反洗钱,所以这个,我们称之为叫做反洗钱义务主体的扩大化,也就是说现在我们的法规里面,他要求需要做反洗钱的机构,是一个非常宽的,不仅仅是一个小众的,而是非常宽的,不再局限于我们传统金融机构。
传统金融机构里面,像银行、证券、保险,这是肯定要做的,这个是我们传统金融机构。那么剩下一些互联网金融,包括网络支付、网络信贷、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这些都是我们叫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也得做反洗钱。
那包括特定非金融机构,什么叫特定非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这些都是我们叫特定非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也作反洗钱。
还有一类叫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进出口商会、外国商会等等,这些叫做我们称之为叫社会组织。
所以,总结下来你发现,现在在中国的法律和监管规则下,哪些机构涉足反洗钱,它的范围特别广,银行、证券、保险,然后互联网金融、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及社会组织,那这属于这是个非常宽的领域,也就是说这个压力,反洗钱的压力,不仅仅对于中国的金融机构,对于非金融机构,也依然有这样的压力,所以监管,把它的这个要求,把它那些触角,触发到越来越多的机构中去。
汪灵罡
金库网认证讲师
汪灵罡,中国律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历任德意志银行、摩根大通银行、BlackRock基金资深合规官。
  • 要点
    金融机构为何要进行反洗钱工作,其必要性来源是什么?
    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来源于监管法规的要求,这些要求最初是为了打击毒品犯罪。历史渊源可追溯至1988年中国加入联合国反对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国际公约(维也纳公约),其中要求缔约国对其客户进行了解,并在发现客户涉及毒品犯罪时限制或停止为其提供金融服务。
  • 要点
    公司治理在金融机构合规中的作用是什么?
    公司治理是金融机构合规的基础,它明确了每个部门和每个人的职责范围。在中国法律法规框架下,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至关重要,确保了金融机构能够有效管理和防控相关风险。
  • 要点
    金融机构如何识别并处理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金融机构如何开展客户风险评估以及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在处理客户性业务关系时,金融机构并非对所有交易对手方进行尽职调查和反洗钱监控。只有当对方是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即客户时,才需要按照法规要求进行调查和监控。如果不是客户,则无需进行此类尽职调查和反恐融资措施。客户风险评估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的核心环节,通过了解客户的业务、风险偏好及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以便针对性地降低风险。尽职调查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因为只有充分了解客户,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
  • 要点
    对于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的保存,监管机构有哪些具体要求?
    监管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有严格的技术性要求,包括保存期限、介质类型以及在金融机构出现倒闭、破产等情况时如何妥善保管这些信息。金融机构必须遵守这些规定,确保相关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 要点
    如何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及交易行为监控?
    金融机构会将客户分为高中低不同风险等级,并对不同等级的客户行为进行监控。当发现可疑交易时,按照中国监管规定需要报告给反洗钱主管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可疑交易的识别和报告是监控过程中的关键步骤。
  • 要点
    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控的作用及处置措施是什么?
    金融机构通过监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来识别潜在的洗钱活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定义有所差异,监控策略和后续行动也各不相同。一旦发现可疑交易,金融机构需按照监管要求上报,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 要点
    金融机构在反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是如何界定的?
    金融机构对于反洗钱风险管理承担着直接责任,若未做好相关工作或存在瑕疵,可能会受到处罚。监管部门根据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及其高管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大小进行处罚,旨在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有效的反洗钱风险管理体系。
  • 要点
    为什么直到90年代之后才将洗钱和贩毒入刑,之前是如何打击毒品犯罪的?
    在1979年的刑法中,没有单独针对洗钱和贩毒的罪名。在90年代之前,中国禁毒工作做得较好,社会上并未普遍存在贩毒、制造和运输毒品的现象。但随着时代发展,90年代后毒品贩运现象增多,中国政府为了满足维纳公约等国际义务,在1990年通过全国人大决定,要求金融机构对与贩毒相关的客户行为进行识别,并拒绝为其提供信用服务。
  • 要点
    早期洗钱罪的目的和范围是怎样的?
    最初翻译罪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打击毒品犯罪,其法律和执法是一个动态过程。现在洗钱已不再局限于毒品犯罪,而是涵盖更广泛的犯罪类型,具体在刑法第191条及其相关条款中定义了洗钱的上游犯罪。
  • 要点
    什么情况下资金会被认定为“黑钱”或洗钱?
    在中国法律中,只有七类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监管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的相关资金才会被定义为洗钱的黑钱。只有当这些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通过各种方式隐瞒来源和掩饰去向时,才被认为是洗钱行为。
  • 要点
    目前反洗钱法中关于洗钱定义和上游犯罪范围是否存在司法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分歧?
    是的,目前司法机关(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与人民银行在洗钱上游犯罪的定义上有较大分歧。司法解释明确将洗钱上游犯罪限定于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七类犯罪,而人民银行试图扩大洗钱上游犯罪的范围。未来关于反洗钱法修正草案的通过,可能会进一步明确洗钱上游犯罪的范围。
  • 要点
    是否存在一些案例不属于洗钱,但会被金融机构视为可疑交易进行监控?
    是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金融机构需要监控的可疑交易范围不仅限于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七类洗钱上游犯罪,还包括危害税收征管(如逃税、漏税)、扰乱市场秩序(如传销、赌博)、侵占财产(如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尽管这些行为在刑法中并未被直接认定为洗钱犯罪,但在实践中仍需金融机构进行监控并报送。

金库6886_20

2025-05-29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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