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点
金融法的监管目标有哪些广泛讨论?
在国外,Tyler提出了金融稳定和消费者保护的双峰监管理念,认为必须兼顾大局的金融稳定与保护弱者的消费者权利。中 armor 等学者进一步提出了包括投资者保护、零售金融中的消费者保护、金融稳定、市场效率、促进竞争和防止犯罪在内的六个监管目标。针对金融科技的监管,阿娜等人主张平衡传统金融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创新和经济发展三大目标。在国内,邢会强教授提出了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和消费者保护的三足定理,并由冯果教授扩展为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和金融公平。
-
要点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可以概括为何?
结合国家提出的金融行业的五篇大文章,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金融安全、金融效率、金融公平和金融和谐。金融安全是底线,旨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金融效率通过数字金融和科技金融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金融公平体现在养老金融和普惠金融中,确保不同群体能获得合适的金融服务;金融和谐则通过绿色金融体现,支持低碳环保产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
要点
双峰监管模式是什么?
双峰监管模式是金融监管目标的重要理论基础,主张设立两个独立的监管机构——金融稳定委员会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前者负责审慎监管以保障金融稳定,后者则专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在某种程度上继承了这一理论,在构建监管体制时设立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分别承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责。
-
要点
域外关于数据保护的制度历程是怎样的?
域外数据保护经历了五个阶段的发展:首先是2000年的安全港协议,允许公司在满足适当保护标准时进行数据传输;其次,2015年的隐私盾协议在安全港协议的基础上提高了保护要求,增加了美国企业对欧盟用户数据传输的成本;第三个阶段是2015年的美国网络信息及安全共享法,增强了政府对个人信息的控制能力;第四个阶段是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和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前者加强了个人信息保护,后者则放宽了对非个人数据的监管要求;最后,2019年的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正式生效,明确了非个人数据可以自由流动,这一规则影响了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
要点
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7中,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新增了哪些罪名?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有何重要意义?
2009年刑法修正案7中,为了应对侵犯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事件,新增了两个罪名,即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和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首次提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概念,标志着我国对个人信息权益的正式关注与保护。
-
要点
2015年刑法修正案9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做了哪些修改?电子商务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定?
2015年刑法修正案9将过去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合并为一个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在之后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该罪名的量刑标准和定罪依据。电子商务法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自建网站经营者需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如果公民个人发现信息错误,有权要求更正,否则经营者需承担相应责任。
-
要点
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国家立法中的重要性是什么?
数据安全法和即将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当前最重要且对个人信息保护具有核心作用的法律法规,它们不仅强调数据保护和数据出境规则,而且对金融领域机构监管及未来金融科技发展有深远影响。
-
要点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对数据管理提出了哪些原则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强调了全面性、持续性、匹配性、有效性等原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管理。
-
要点
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对数据的地位有何变化?
该意见指出数据已成为一种生产要素,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共同构成五大生产要素之一,地位得到显著提升。
-
要点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金融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民法典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做了哪些加强措施?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明确了金融消费者享有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以及个人信息权等一系列权利。民法典中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个人信息的概念,并规定了个人隐私权,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和要求。
-
要点
金融业数据能力建设指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金融业数据能力建设指引旨在强调要加强金融业的数据治理能力,确保金融机构有效管理和保护数据。
-
要点
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对个人信息收集有何指导意义?
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明确了各类APP应收集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要求遵循最小化原则,避免过度收集无关个人信息。
-
要点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并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活动,同时促进个人信息的有效使用。
-
要点
个人信息的定义是什么?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存储,与可识别或已识别个人相关的所有信息,但匿名化的信息不被视为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目的明确且限于最小目的,需公开透明告知收集方式、目的和范围,强调信息质量和及时性,并在发生不当处理时承担法律责任。
-
要点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有何权利?
个人有权知悉个人信息处理者如何处理自己的信息,并可决定提供哪些信息;有权查阅、复制和转移已提供的信息;有权要求更正错误信息、补充不完整的信息、删除不必要的信息(如目的已达成、数据主体不再使用服务等)以及解释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此外,若亲人去世,其生前可以行使的权利也可由其继承人行使。
-
要点
个人信息处理者有哪些基本义务?
个人信息处理者需制定规章制度,如隐私政策等;分类保护个人信息,尤其是敏感个人信息(如生物识别信息、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健康状况、金融账户信息等),对敏感个人信息要进行单独同意;内部授权管理;设置合规官和境内代表(对于境内影响重大或使用人数众多的境外机构);并进行年度合规审计。
-
要点
在进行某些特殊事项之前,需要进行什么评估?影响评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在从事个人信息传输到境外、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或个人信息自动化决策等特殊事项前,需要进行影响评估。影响评估主要关注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目的是否正当合法,以及在发生泄露时,是否应当及时通知监管者并采取应急预案。
-
要点
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责任是什么?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条,对于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将受到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机构5000万元以下或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个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甚至可能停业。对个人还有限制其一定期限内担任董监高等关键职务的处罚措施。
-
要点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有何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处理个人信息?
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即重大用户较多的企业)需制定更完善的规章制度,并建立由外部人组成的独立评估机构来评估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有效性。同时,对于受托进行处理的机构,要求其协助个人信息处理者完成相关工作。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1)取得个人同意;2)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3)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所必须;4)应对突发卫生安全事件,在紧急情况下保护财产健康安全所必须;5)依照法律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要点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强调了哪些原则?
强调了合法正当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方式,不得窃取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