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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与应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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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AI总结
讲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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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格式条款
  • 银行
  • 民法典
  • 提示义务
  • 说明义务
  • 无效格式条款
  • 公平原则
  • 缔约成本
  • 交易安全
  • 契约自由
  • 民事法律行为
  • 免责条款
  • 协议管辖
  • 担保责任
  • 借新还旧
  • 电子合同
  • 民事诉讼法
  • 最高院
  • 司法解释
  • 加粗标黑
全文摘要
讨论聚焦于银行在使用格式条款时的艺术与策略,强调了遵循民法典规定、确保公平原则的重要性。格式条款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业务中的广泛应用需注意合理提示和说明责任免除等关键条款,以防对方主张条款无效。民法典取消了除斥期间限制,赋予对方随时主张格式条款无效的权利。无效格式条款界定涉及违反法律、不合理免除或加重责任等情形。解释原则倾向于保护非格式条款提供方。银行需特别注意协议管辖、担保责任等条款的提示义务,并通过书面细化、录音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适度加粗标黑以避免被视为未尽合理提示义务。具体案例分析强调了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应用技巧和法律挑战应对策略。
章节速览
  • 00:16
    银行业务中的格式条款特别提示义务
    在银行业务中,根据判例和法律规定,银行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必须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这些条款可能不会成为合同内容。特别是协议管辖条款、主合同延期后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条款,以及担保人为借新还旧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的条款,必须加粗标黑以显著提示,否则消费者或担保人可能主张这些条款无效。这些规定基于公平原则,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担保人的权益。
  • 02:47
    民法典下格式条款的有效性与无效条件解析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有效性作出了新的规定,取消了以往合同法中关于撤销权利的除斥期间限制,允许相对方随时主张格式条款不公平,不应成为合同内容。民法典还明确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一是违反本法相关规定;二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导致不公平结果。这些规定对于银行业尤其重要,需重点关注。
  • 04:49
    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及其应用
    对话深入探讨了格式条款在银行与客户合同中的解释原则,强调当格式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时,应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通常应采纳银行相对方(如借款企业或投资客户)的解释。此外,若合同中同时存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应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通常指双方协商后手写或勾选的条款,体现了双方的共识,而非单方制定。
  • 07:05
    格式条款的有效条件及银行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讨论了格式条款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有效性条件,包括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特别强调了银行在格式条款中承担的提示与说明义务,以及这些义务作为法定责任的重要性。
  • 08:19
    银行格式条款的艺术:精准提示与说明
    银行因业务批量性和内部管理需要,大量使用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既能节约缔约成本、提高效率和增加交易安全,也可能违背契约自由原则,影响公平。民法典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合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责任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否则对方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 12:06
    银行业务中的格式条款特别提示义务
    在银行业务中,根据判例和法律规定,银行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必须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这些条款可能不会成为合同内容。特别是协议管辖条款、主合同延期后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条款,以及担保人为借新还旧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的条款,必须加粗标黑以显著提示,否则消费者或担保人可能主张这些条款无效。这些规定基于公平原则,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担保人的权益。
  • 15:03
    借新还旧在金融贷款中的法律风险与格式条款的有效性
    在金融领域,借新还旧即通过新贷款偿还旧贷款,以避免银行坏账,但涉及的法律问题需特别注意。尤其是当新旧贷款的担保人不同时,必须明确告知新担保人其担保的贷款用于偿还旧贷,否则新担保人可能不承担担保责任。此外,银行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如涉及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必须进行加粗标黑的提示,否则该条款可能被视为无效。这一原则在多个判例中得到体现,强调了格式条款在法律上需明确且显著提示的重要性。
  • 19:10
    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的案例分析
    一位年轻女孩因脑血管破裂导致半身瘫痪后,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因其脑血管破裂被保险公司视为先天性畸形。作为投保人的律师,通过指出保险公司未充分解释何为先天性畸形以及未尽到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成功争取到全额赔偿。此外,案例强调了保险公司和银行在格式条款中加粗标黑提示的必要性,以及过度使用可能导致法院认为提示不足的问题。
  • 25:42
    苏宁易购网站会员章程中管辖条款有效性案例分析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项判决中指出,苏宁易购公司制定的网站会员章程中,尽管对大量条款进行了加黑处理,但未对协议管辖条款以同样方式突出,导致该条款未能引起消费者合理注意。法院认为,经营者因此未能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使得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此案例强调了格式条款在合同中需明确提示和说明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协议管辖条款。同时,案例提醒银行等机构在采用格式条款时,应通过细化条款内容、单独制定说明书并由消费者确认,或采取录音录像方式,以证明其已尽到说明义务。过度或不适当的方式均可能影响条款的有效性,强调了“中庸”思维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的重要性。
思维导图
原文
下面进入到我们的第二大部分,要给大家分享格式条款的艺术:银行如何精准提示和说明。
那格式条款是银行的老朋友,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银行是受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严格监管的金融机构,其管理严格,公司治理也非常规范。它需要去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一系列业务,而这些业务又具有批量性。所以银行出于内部管理的需要,会提前制定很多的合同和条款,以方便业务开展,这就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
我们看,《民法典》是怎么来定义格式条款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一类条款,有利也有弊。利体现在:第一,它节约缔约成本,能够提高效率;第二,是增加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因为预先就已经考虑到了很多风险问题,提前通过合同的方式来把它规避掉。这是它有利的方面。
但是,它也有弊,不利的方面体现在哪里呢?第一,在一定程度上,它背离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因为那是一方强势制定的;另一方面,对公平造成了冲击,因为有可能银行所制定的这样一个条款,不但偏向银行,而且有失公平。
《民法典》有进一步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注意这里有一个细节,那就是《民法典》跟过去《合同法》不同的地方。以前《合同法》是说这种格式条款,如果你没有充分的提示和说明,那是可以主张撤销的。撤销,作为一种权利,它有除斥期间,如果过了一定期间,相对方没有来主张撤销,那这个格式条款就仍然是有效的。但现在,《民法典》的规定是,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意思就是没有那个除斥期间的限制了,什么时候相对方都可以主张:“你那个是格式条款,你那个是不公平的,它不应该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五个问题,我们来看无效格式条款:法律的严格界限。也就是说,格式条款在哪些情况下会无效,这显然是我们银行需要重点关注的。《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具有本法有关规定的(这个本法的规定,我们在后面马上就会给大家讲解,那这些规定其实也是普世的规定,无论是格式条款还是非格式条款,只要触碰了这些雷区,都会导致无效);第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这里强调 “不合理”,也就是说,如果是合理的,是没有关系。什么是合理,什么是不合理,这得结合具体的个案;第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本来是缔约自由,有些权利是可以让对方去放弃的,但是如果你让对方放弃了主要的权利,导致了不公平的结果,那这样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我们来看格式条款的解释:银行与客户的桥梁。什么叫做条款解释?合同订立时,有一系列的条款,读起来如果很清晰,那不需要解释,但如果不清晰,或者有两种以上的理解,那是不是就需要进行一个解释?无解释就不能适用。《民法典》规定了,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我们可以看到,“通常理解” 解释,可以说是一种文义解释,就是我们所学的语文知识,对每个词它有一个通常的定义。但是如果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时候听谁的?得听非格式条款一方,也就是银行的相对方,比如说来借款的企业,或者是来投资的客户。只要它们的解释能够靠在这样一个合同的语义范围边缘,那就要听它的。所以要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来。如果一个合同当中有的是格式条款,有的是非格式条款,应当怎样?采用非格式条款。
所以非格式条款就是合同当中,大家不知道有没有体会,有些是用手写的双方的补充约定、手填的,那这些可以视为是银行给对方有协商的,或者有些条款是选择性勾选的,比如说如果发生争议了,由下列哪种方式来进行管辖:1. 法院诉讼;2. 仲裁,有一、二这样的一种勾选的,那可以视为你跟对方是有一定协商的,并不是你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这是格式条款的解释,它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第 7 个问题很重要:提示与说明,义务 —— 银行的法定责任。就是我们在讲格式条款,其实核心就是两个词:提示与说明。
《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刚才我们不是谈到格式条款无效的第一种情形,现在我们就在这来讲怎样才有效):第一,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原则上年满 18 周岁;第二,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这样一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第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这样层级的这样一些规定,其强制性规定不能够违反。还有公序良俗,那就是善良风俗,比如说在过去一段时间的这种裸条借贷,那显然就是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它是无效的。格式条款,那也必须要具备这三个条件才有效。
下面《民法典》还说了,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第一,是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第二,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也就是说在合同当中,“我免责说给你造成人身损失了,我不赔”,或者是 “我虽然是故意的,虽然我有重大过失,但造成你财产损失我不赔”,这样一些表述都是无效的。
好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司法解释,也就是去年年底通过的《合同编》司法解释里边所新增的内容,我们银行一定要注意:第 10 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这么一长段,其实它描写的就是说,你银行怎么才能尽到提示义务。我们看到要明显的标示,这明显标识在实践当中,体现在加粗、标黑、斜体字,总之跟一般的正文要体现出差别,这就是明显的标识。还有它提到异常条款,就是反常的、违背我们惯常习惯的,对这些条款银行就要特别注意了,它会被归为异常条款,我们是需要进行提示的。
下面,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的说明义务。好了,这第二段讲的是说明义务。提示和说明,可以说是两个重要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前边讲的是提示,下面讲的就是说明,注意这里边的说明可以是书面,可以是口头,总之要让对方理解。
下面,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尽到提示义务或说明义务,要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已经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举证证明符合前两款规定的除外。
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你仅仅设置勾选、弹窗,我们自己在网上购物都有这样的体会,有的时候突然就弹个窗,然后提示一下,我把它关掉,或者让你来勾选个什么东西。勾选、弹窗本身并不足以提示,也并不足以说明,这就是这一款给我们传递的信息。也就是说,你弹窗、勾选,也得加粗、标黑,字体上要做区别。还有,仅仅是这种炫酷的形式,也不足以说明。你真正要以书面和口头、对方能够理解的方式去告知,才能够满足你的说明义务。所以这是我们司法解释规定,它非常重要。
第八个问题,特别条款:银行业务中的高亮项。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这一部分,我会告诉大家,根据过去的一些判例,银行要特别注意下面的一些条款,并且必然要加粗、标黑,否则的话,那你就没有尽到提示的义务,这个格式条款就可以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的理论基础是公平原则,大家都应该能够理解。因为是你单方制定的,而你单方制定,天然要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从公平的角度,要对格式条款进行约束。对于银行而言,它必须尽到两个义务:第一,提示义务;第二,说明义务。否则格式条款不会成为合同的内容。
这里,有一些条款,是明确法律规定,或者根据过去的判例,已经表明必须要进行特别标注的。首先第一种就是协议管辖条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31 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什么是管辖协议呢?发生纠纷之后,大家到哪去打官司,这就是管辖协议。银行的合同里边往往都有,比如 “如果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银行住所地法院管辖”,这就是协议管辖的条款。这句话,方便了银行在自己的家门口诉讼,但是却不方便了对方,也就是与之缔约的那些金融消费者。司法解释的这样一条规定,就告诉我们,银行对于协议管辖的这些条款,一定要加粗、标黑,否则消费者就可以不认。
下面,主合同延期后,担保人同意对延期的合同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这样的条款也是需要特别加粗、标黑的。我们都知道主贷款合同是主债权主合同,从合同是因为要担保这样的债权,签订的一系列保证、抵押、质押合同。如果在这样的一些从合同里边,约定 “担保人你要同意,如果主债权延期的,那你担保的覆盖期限也随之延长”,这就是刚才所说的这样一个条款。它也必须要加粗、标黑,因为在过去的司法实践当中,法院已经认定,你不提示这样的条款,对担保人极为不利,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
还有,担保人同意为借新还旧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这个条款也是要注意的。借新还旧,在金融学里边大家不陌生,就是借新贷款来还旧贷款。借新还旧是一种方式,它有利于避免银行的坏账。这就涉及到两个债权,一个是旧债权,一个是新债权。旧债权到期了,银行放一笔新贷款去还了旧债权,从而又衍生出一个新债权,这就是借新还旧。假如说,前后两个主债权是同一个担保人,那不用提示,其天然要对后一个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前边一个旧的借贷合同的担保人是 A,后边新产生的借贷合同的担保人是 B 的话,那根据法律的规定,你必须要让 B 知道这是借新还旧,也就是 B 所担保的这个债权,借款人所获得的资金,已经用于去还旧贷了。这其实是对担保人的一个保护,让其知道自己担保的这笔资金并没有用于借款人实际的采购等等,而是还旧债。这样的一种条款,你必须要加粗和标黑,这样担保人才能对借新还旧后的新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否则其可以不认、不承担。这样的一些规则,是在过去的判例当中体现的。这个判例,我也列在这里了,是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相关主体之间的纠纷,法院作出了相应的民事裁定书,是最高院作出的,所以值得我们重视。
下面,在最高院民二庭撰写的书籍里边,我也提炼出来了这样一个内容。这个内容也是最高院的法官认为需要特别注意、加粗标黑的。在一个案件当中,法院就论述了这样一个问题: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章程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这么一个合同条款,该条款系银行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存在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新门口支行依法应履行提示及明确的说明义务,该条款与其它条款并无明显区别,且系小号字体,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该行依法就该条款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提示和说明,故该条款应为无效,不应适用。
这个问题其实在我最近的工作当中,我所服务的银行也问过我们。银行有电子银行协议,约定客户自己通过账号密码登录操作的行为就视为本人行为,如果把账号密码告诉他人,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客户自己承担。所以这类的条款,我们需要把它加粗、标黑。
现在我们来看经典案例:格式条款的视觉呈现。这会结合我们从裁判文书网找的判例,以及我自己亲自经办的案件,给大家进一步阐释格式条款的处理。格式条款要注意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对格式条款要加粗、标黑,包括对重要术语的解释。如果不加粗、标黑,相关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在这里,要给大家讲一个故事。在去年,我处理了一桩案件,这个案件是我带投保人去诉保险公司。我们的投保人是一位刚刚 30 岁的年轻女孩。她生活当中有一个不好的习惯,就是经常熬夜,晚上看手机到深夜。大家都知道,在过去的一年,病毒也很流行。不知道是不是跟这些病毒有关,在快要过年的前几天的晚上,她突然觉得头晕目眩,让家人赶紧把她送到医院。送到医院一拍片一检查,相当凶险,原来脑血管破裂了。所以赶紧做了手术,做完手术之后,一度昏迷,但她母亲不离不弃,一直在床边照顾和呼唤。隔了有两个星期左右的时间,她终于苏醒过来,但醒过来之后,半边瘫痪了。
这个女孩面临着未来生活的困境,而这个时候,她的老公又没有非常给力地去照顾,采取了回避和抛弃的态度。对于这样一个女孩,她现在可以借助的帮助是什么呢?还好她曾经投了一个保险,这个保险属于重疾险,已经买了好多年了。所以这个时候,她就想到,自己身患重病,而且脑中风属于合同条款里边明确规定的可赔偿范围,所以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结果保险公司拿出合同说,她的脑血管破裂属于先天性畸形,而先天性畸形在合同条款里明确说了不赔。
我们来看一看这样一个条款。大家看,在她投保的保险合同的第 5 条责任免除部分加粗了,是粗体字。我们来看一下 5.1.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等” 这样的一些情形列在这了。上面写着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似乎逻辑自洽,提前告诉你先天性畸形保险公司不赔,而且加粗、标黑了。
我作为这个投保人的律师,就面临着这样一个困境,怎么去获得法院的支持?这就要运用专业知识了,这个专业知识就是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强势一方,制作的这样一个格式条款,有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有没有尽到说明义务?我们就注意到,这个合同的其它地方,对先天性畸形进行了一个定义。我们看 13.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 - 10)确定”。如果不是学医学的,可能都被读晕了,什么是 ICD - 10,这么专业的一个文件。
我们就认为,虽然保险公司告诉了先天性畸形不赔,但是什么是先天性畸形,投保人怎么会知道?投保人的脑中风被归于先天性畸形,保险公司告诉她了吗?没告诉。只给出了这样一个未加粗、标黑的定义。为了说明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我们在中国保险协会的网站上,对比下载了其它保险公司有关重疾险的保险条款。我们就发现,其它保险公司对于这个问题,其实是加粗、标黑了的。有的保险公司甚至还会去定义什么叫 ICD - 10,去做具体的说明。而我们这一家保险公司就没有做。
我就抓住了这一条,当然我们还有其它的一些方面。比如我们得到了主治医生的支持,另外在病历里边,从来没有一条说这是一个先天性畸形的界定。另外,我们还从电话回访录音当中,可以看得出投保人在回答 “你清楚了吗” 这个问题时,迟疑了有 3 秒多,其它问题都是很顺畅,零点几秒就答,但就这个问题迟疑 3 秒多。我都进行了精确的统计。最后我们收集了这些证据,向保险公司施压,法院也给保险公司施加了压力,说保险公司如果不跟对方达成调解的话,就要开庭公开审理。保险公司一听,要是最后还判自己败诉,那产品还卖不卖?所以就赶紧找我们来进行调解,最后我们这个案件成功调解,全额得到了赔偿。
所以这是一个非常成功的案例。这个案例的背后,其实就是对于格式条款规则的运用。大家可以看到,保险公司之所以在这个案件当中处于被动的状况,就是因为它没有对该提示的条款进行加粗、标黑。它想当然地仅就免责条款加粗、标黑,认为这样就可以了,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相应的有一些定义衍生的问题,是不是充分告诉对方了?对我们银行也同样如此。所以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该加粗、标黑的不加粗、标黑,就会败诉。这是一个方面。
下面我们来看第二个方面。第二个方面相反,要慎用加粗、标黑。如果过度地加粗、标黑,也会被法院认为提示不足,这也是一个有趣的问题。我们来看一下,这是一个真实的判例,我们在裁判文书网看到的。这是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法院在裁定当中认为,原审被告苏宁易购公司制定的苏宁易购网站会员章程中,存在大量其它加黑条款的情况下,对协议管辖条款未采用字体加黑方式处理。因管辖权条款与其它条款并无明显区别,加之网站页面与纸质介质相比,字体加黑的提示功能降低,字体加黑尚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合理注意,应当认定经营者未尽到合理提示的注意义务,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
在这个案例当中,苏宁易购不是没有法律意识,它很有意识,所以在合同当中大篇幅地加粗、标黑,结果适得其反。前边我们不是谈到了吗,协议管辖条款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里边明确说要提示的格式条款,否则不成为合同内容。在这恰恰就涉及到这个问题了,它其它地方也加粗、标黑,协议管辖条款也加粗、标黑,整片都加粗、标黑,结果没能尽到提示义务,也失败了。这真的就应验了我们古时候中庸的一句话:“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 所以说我们要有中庸的思维,什么事情都不能够过度,过犹不及。
第十个问题,举证责任:银行如何证明自己。我们知道格式条款要提示和说明,怎么来证明提示、说明呢?就是提前就要做好准备,未雨绸缪。除提示以外,还需要举证证明尽到了说明义务。若采取书面说明方式,建议细化格式条款的内容,或者单独制定格式条款的说明书,由消费者签字确认已经准确理解条款的内容;若采取口头的说明方式,建议银行要录音、录像来进行留存。提示好说,加粗、标黑就行;说明刚才已经说了,要么准备单独的文件,要么最好是录音、录像。
刘进一
金库网认证讲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金融法博士。
  • 要点
    格式条款在银行中的作用是什么?
    格式条款是银行为了提高内部管理效率和防范交易风险而预先制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它有助于节约缔约成本、增加交易安全,并能体现银行严谨的公司治理和受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严格监管的特点。
  • 要点
    民法典如何定义格式条款及其利弊?
    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优点在于节约缔约成本、提升效率和保障交易安全;但缺点在于可能背离契约自由原则,对公平造成冲击,因为往往是强势一方制定且可能偏向银行,不公平地减轻自身责任或限制对方权利。
  • 要点
    民法典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哪些具体要求?
    民法典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责任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果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注意或理解该条款,对方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取消了过去合同法中关于撤销权的除斥期间限制。
  • 要点
    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界限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格式条款有以下三种无效情形: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二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导致不公平结果。
  • 要点
    如何解释格式条款以及遇到争议时如何处理?
    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遵循通常理解原则,若有两种以上解释则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通常表现为双方协商一致的手写补充或选择性勾选的内容。
  • 要点
    提示与说明义务在银行格式条款中的重要性是什么?
    提示与说明义务是银行的法定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这三个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有效。银行在提供格式条款时,必须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确保对方能充分理解与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 要点
    银行如何尽到提示义务,以及如何对异常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
    银行在格式条款中,需要通过加粗标黑、斜体字等方式与正文区别,以明显标识重要信息。对于异常条款,即违背惯常习惯的条款,银行应特别关注并进行提示。此外,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确保对方对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有充分理解,法院会视此为履行民法典中说明义务的体现。
  • 要点
    电子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如何证明其已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已尽到提示义务。仅通过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不足以构成有效提示和说明。即使采用这些形式,还需结合加粗标黑、字体区别等视觉手段,以及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让对方明确理解,才能满足说明义务的要求。
  • 要点
    为什么银行需对特别条款进行特别标注,并举例说明哪些条款必须加粗标黑?法院如何判定银行是否履行了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根据公平原则,银行作为单方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也需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特别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管辖条款(如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可能被认定无效)、主合同延期时担保人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条款、以及借新还旧合同中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条款。这些都要求银行必须加粗标黑,否则可能被视为未尽提示义务,导致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法院在判决中会依据相关规定,如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1条,关注银行是否对协议管辖等关键条款进行了合理提醒。若发现银行未尽到提示义务,例如仅依赖于弹窗提示或格式条款未加粗标黑,法院可能支持消费者的主张,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或不受约束。同时,也会参考过去的判例,强调对涉及担保人利益的重大变化(如借新还旧)必须明确标注,否则可能影响担保人的责任承担。
  • 要点
    在您处理的一起案件中,投保人因何原因导致了脑血管破裂?
    投保人是一个30岁的年轻女孩,由于经常熬夜、晚上看手机到深夜,可能与病毒感染有关,在过年前夕突发头晕目眩,经检查发现脑血管破裂。
  • 要点
    投保人购买的保险是否为重疾险,并且是否能够获得赔偿?
    是的,投保人购买的是重疾险,已经投保多年。她认为自己所患的脑中风属于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的可赔偿范围,因此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 要点
    保险公司以何种理由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第五条责任免除部分,指出脑血管破裂属于先天性畸形,而先天性畸形在保险条款中明确列明为不赔付的情形。
  • 要点
    这个案例带给什么启示关于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
    案例表明,保险公司对于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必须做到充分且清晰,不能仅依赖加粗标黑的方式。同时,案例也提示我们在银行等金融领域,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同样需要适度,过度加粗标黑可能导致法院认为提示不足,从而影响合同效力。
  • 要点
    对于“先天性畸形”的定义,投保人的律师如何质疑保险公司的解释?
    律师通过合同中的其他地方找到了对“先天性畸形”的定义(13.20款),并指出虽然保险公司告知先天性畸形不赔,但并未明确说明脑中风为何被归类为先天性畸形,存在提示义务未尽到的问题。
  • 要点
    律师团队如何进一步收集证据以支持投保人的案件?
    律师团队获取了主治医生的支持,查阅了病例中没有先天性畸形界定的内容,还从电话回访录音中捕捉到投保人对特定问题的回答存在迟疑,最终收集了这些证据向保险公司施压,并成功调解,全额获得了赔偿。

张小磊

2025-04-08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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