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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信托分类对于家族信托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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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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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家族信托
  • 新规
  • 监管
  • 信托业务
  • 受益人
  • 委托人
  • 亲属
  • 财产金额
  • 实收信托
  • 公益慈善
  • 信托公司
  • 资产管理
  • 信托目的
  • 慈善信托
  • 公益信托
  • 民法典
  • 信托法
  • 慈善组织
  • 高净值人士
全文摘要
在新监管规定下,家族信托业务的内涵和展业方式发生了显著变化。首先,委托人范围从家庭成员扩展至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在内的亲属,这不仅拓宽了适格委托人的范围,也使得多个亲属共同委托时更容易达到1000万元的最低门槛要求。新规明确了家族信托初始设立时的实收信托应不低于1000万元,且保单价值的计算基于现金价值,影响了部分保险金信托产品的分类。受益人设定更加灵活,允许委托人或其亲属作为受益人,或仅亲属作为受益人,同时支持家族信托通过架构从事公益慈善,满足高净值人士的公益需求。新规强调家族信托不应以单纯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旨在区分家族信托与理财性质的信托业务,强调信托目的应基于实质而非形式。这些变化为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更为科学合理的指导,有助于业务的健康发展和风险隔离。
章节速览
  • 00:16
    家族信托业务新规解读及内涵变化
    在最新的三分类新规背景下,对家族信托业务的监管和内涵发生了变化。从2018年的37号文开始,家族信托业务被定性为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家庭委托,以保护传承家庭财富为主要目的,提供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在新规定中,家族信托业务的界定扩展到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的共同委托,这一变化扩大了适格委托人的范围,使更多客户能够利用家族信托工具的优势。
  • 03:06
    家族信托新规下的门槛和客群扩展
    家族信托业务的门槛要求至少1000万可投资金融资产,新规下,信托公司可以向更广泛的亲属群体营销,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原有规定要求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新规强调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不低于1000万,这影响了通过保单设立信托的计价方式,可能排除一部分保险金信托产品纳入家族信托范围。
  • 07:32
    家族信托新规对受益人及公益慈善的影响
    2018年的37号文引发业界担忧,因其要求委托人必须成为信托受益人之一,这与信托的本源有所冲突。新规通过引入“或者”的表述,允许委托人及其亲属作为受益人,或仅亲属作为受益人,从而解决了先前的困惑。此外,新规还明确了家族信托可以将公益慈善信托或慈善组织作为受益人,为高净值人士通过家族信托进行公益慈善活动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导。这不仅增强了信托的纯粹性,也更好地满足了委托人及其亲属对社会责任的承担。
  • 12:21
    家族信托与理财信托的区分及公益慈善安排
    讨论了家族信托的定义,强调其与理财性质信托业务的区别,即家族信托不应单纯追求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而应更侧重于财富管理和传承。此外,强调在家族信托业务中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过深入了解客户的真实目的进行KYC(了解你的客户)。还提及了公益慈善安排在家族信托中的作用,包括公益信托、慈善信托以及慈善组织作为家族信托受益人的可行性,并指出新规对家族信托的扩容和宽容态度。
思维导图
原文
那么好,前面第一个部分,我们从新的叫三分类的新规的整个背景,包括新的三分类的新规与过去的征求意见稿有哪些主要的区别,去做了这么一个分享。那么接下来我们来看,在新规之下,家族信托业务的内涵包括展业会有怎样的新的一些变化。首先我们看到,从监管层面上对家族信托进行定性,最早可以追溯到 2018 年的 37 号文 ——《银保监会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在这样一份文件当中,当然它的主要基调是说,家族信托业务本身可以去豁免适用资管新规。那么既然给家族信托业务一个豁免的地位,就一定要对什么是家族信托业务给一个定性,当然也是为了防止有一些被监管的对象恶意滥用这么一种待遇。基于这么一个背景,对家族信托业务给了一个定性。我们看,在 2018 年的时间点上,什么是监管层眼中的家族信托业务?它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这是过去监管文件当中对家族信托业务的一个定性。
我们来看一下新规当中对家族信托业务的界定是怎样展开的。我们看到,同样接受单一自然人的委托,这个没有变化。除了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以外,还可以由某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这里面我们会发现,家庭的概念向亲属的概念有一个转化,这个转化的变化本身其实是能够将适格的委托人的范围做了一个扩容。这个扩容本身,我相信一定程度上能够让更多的客户去享受到家族信托这样一项工具的优势。为什么这么讲?就是因为如果过去是强调单一个人或者家庭,那么这个家庭的可投资的、可自由投资的金融资产至少要超过 1000 万,这样才能够满足家族信托业务有关的最低门槛的要求。但是当这个范围从家庭扩大到亲属层面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因为亲属的含义根据《民法典》的要求会更广一些,这就意味着更多的人可以把财产去设立家族信托。比方说,先生拿出几百万,先生的亲属拿出几百万,几个人如果能够共同交付的资金满足 1000 万的要求,我相信这样一种家族信托也能够被成立起来。所以很显然,新规之下,信托公司可以向更多的客群去做家族信托业务的营销,因为能够成为委托人的已经不单单是家庭成员,而是可以是亲属。
那么这个亲属本身,说到底范围上会有多大呢?各位看到《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当然血亲我们都知道是有血缘关系的,什么是姻亲?就是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这么看的话,我们会发现亲属的范围被大大的扩展了,扩展就意味着信托公司本身可以向更多的客户客群去营销家族信托。
我们再看,在原有的 2018 年 37 号文当中,对家族信托的门槛已经有了要求,当时怎么去表述的?是强调家族信托的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 1000 万元。新规在 1000 万元门槛方面没有变化,但是更加强调说,家族信托初始设立时的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 1000 万。为什么强调实收信托?据我个人了解,在信托业展业过程当中,有部分情况是由信托公司通过把委托人的保单放进信托,在委托人把保单放进信托的时候,这个保单的价值究竟如何去计价,在业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保单这种价值的体现,可以按保额去计算;另外也有观点认为,保单放进信托的,要按照放进信托时候的保单的现金价值来去定价。什么是保单的现金价值?它不等于保费,保单的现金价值通常可以这么去理解,当投保人去退保的时候,保险公司能够退还给投保人的现金,这个是保单的现价。对于大部分的保单而言,一般来说我们会发现,保单的现价一般会低于这个保额,甚至会低于保费。我们会发现,如果现金价值低于保费、低于保额,那么到底按哪一个标准作为设立信托的一个标准,那就会有问题。当然我个人倾向于按照保单的现价去看保单的价值,如果这么来的话我们会发现,相当一部分的保险金信托产品是没有办法被归入到家族信托的,为什么?就是因为保单的保额或许是高于 1000 万,但是保单的现价是低于 1000 万的。所以我们看到,新的新规当中对于家族信托的初始设立时的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 1000 万,这是另外一个要求。
我们再看关于受益人方面,受益人方面在 2018 年的 37 号文当中,对受益人是这样去表述的: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37 号文当中这样一个表述,让业界有一些担忧,这个担忧是什么?因为似乎从表述上来看,委托人应该是受益人之一,但是如果强制性的把委托人要求必须作为受益人之一,这个其实和信托的本源又是有一些冲突的。因为信托的本源通常是委托人,为了在委托人身后去照顾受益人,而去成立这样一个信托,所以委托人从信托的法理来看,他并不是必须成为受益人的。对于这样一个问题,我们看到在这个新规当中,尽管也是有类似的表述,但是从总体上来讲,相对业界对这样一个问题的困惑,会更好的被解释了。为什么这么去讲?各位看,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那么这样一个 “或者” 的表述,相对于过去而言,这是一个进步了,这就意味着委托人和他的亲属都作为受益人是可以的,如果亲属作为受益人,而委托人不作为受益人,也是不违反新规的要求的。所以这么看的话我们会发现,新规本身也是意识到了 2018 年 37 号文的这样一个过去的解读可能会有所误导,新规本身把这样一个问题也很好的去解决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会发现或许有些信托公司在这个展业当中,这个做法可能要做一个微调,如果把委托人作为受益人之一的,那么其实可以去征询委托人的意见,要不要把它给拿出来。我的个人意见,如果委托人不作为受益人,那么这样一个信托隔离委托人的风险的效果会更理想一些,为什么?因为委托人本身不作为受益人,这样一个信托是更纯粹的他益信托。因为委托人可以很坦荡的去讲,我已经把我的财产完全的托付给了受托人,让受托人为了我的亲属的利益去管理这个信托,我本人是不会以任何的方式从信托当中去受益的。所以越是纯粹的他益信托,隔离风险的效果当然会越好一些。
我们再看新规本身,对于家族信托本身通过这样一个架构去从事公益慈善,那么也回应到了这样一个需求。从这样一个需求来看,其实我们会发现,家族信托本身的委托人和他们的亲属通常是高净值人士,这些高净值人士在利用财富为个人、为亲属去牟利的同时,很多人也是心系国家和社会,要去做一些公益慈善的。但是在过去的家族信托业务的定义之下,怎么通过家族信托业务做公益慈善,有一些政策不明朗的地方。新规本身对于这样一个问题解释得更好,为什么?各位看,家族信托涉及公益慈善安排的,受益人可以包括公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这样一个表述,各位看到这样一个表述,是对前面的进一步的补充,如果通过家族信托去做公益慈善的,可以把公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作为受益人,这样就便于信托公司向这种公益慈善的受益人进行拨付信托财产。拨付信托财产本身,站在家族信托的角度来讲,是一个分配的动作,分配动作本身为什么是分配?因为公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他们是受益人。所以新规本身对家族信托的这样一种定义,我的个人认为,充分体现了监管层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基于调研,也是用这个政策去回应一些合理的业绩的诉求,这个是非常科学合理的。
我们再看,这个新规也特别强调,单纯追求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家族信托本身,我们会发现,监管层还是希望家族信托和其他理财性质的信托业务有一个严格的区分,区分本身,我想未来对于整个业务的发展很有帮助,是要去坚守的这么一个底线,在不同的业务类型之间要清晰的划分。这里面我的个人意见,这里面信托目的要按照实质的这样一个标准去理解,而不是形式。怎么来去判断?在家族信托的合同文本当中,会有对信托目的的描述,但是如果在实践当中,在合同条款当中对信托目的的描述是表述为财富的管理包括传承,但如果这样的信托在实践当中,从实践去看,如果它只是一个事实上是一个理财性质的产品的话,我认为从定性上,那更适宜把它定性为资产管理类的信托业务,而不是服务类的信托,不是家族信托。这个地方我个人意见,应该是实质重于形式,因此信托业在加入信托业务展业的时候,应该更多的去跟委托人做好 KYC,做好客户的尽调,要了解客户的真实的目的是什么,尽量不要把一个家族信托业务推给一个完全看重保值增值功能这样的客群,这是我的一些个人的建议。
我们看这里面,对受益人的范围做了一个具体的解释,观点上我们就不再重复了。我们看公益慈善安排,在公益慈善安排方面,我们来简单提及一下。在公益慈善安排方面,如果是把公益信托作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当然这个是可行的。只不过在根据现行的《信托法》,现行的《信托法》对公益信托有一个专章的规定,只不过在实践当中,大量的本质上是公益慈善目的的,是体现为慈善信托。这里面可能我们就要很简单的一两句话去来做一个区分。什么是公益信托?公益信托严格来讲,是根据《信托法》去设立的,以公益为目的的信托。公益信托根据《信托法》的要求来看,要经过事先的批准,而且是强制性的必须要有监察人。当然这两项要求在实践当中阻碍了很多类似的信托的设立,所以在《慈善法》当中,《慈善法》所规定的慈善信托,它属于公益信托的一个特殊的类型。慈善信托本身只需要事后的备案,而且在监察人方面,并不是强制一定要去设立监察人,因此慈善信托从设立的便利性上会更加便利。因此我们看到,新规本身对家族信托做了一个扩容的规定,而且在公益慈善方面的安排的时候,规定还是很宽容的,可以是公益信托,也可以是慈善信托,当然也可以是慈善组织。慈善组织一般我们说以基金会为主,这样一种类型的组织,他们是非营利性的,以承担某种社会职能、以某类公益慈善为目的成立的组织,他们受到民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的严格监管,这样一类的组织也是可以作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的。
柏高原
金库网认证讲师
管理学博士,法学博士后,京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京都律所金融法高级顾问,金融行业标准《金融从业规范 财富管理》执笔专家,香港恒生大学华人家族传承研究中心顾问。
  • 要点
    在新规之下,家族信托业务的内涵以及展业变化有哪些?新规定对家族信托业务的门槛有何要求?
    根据2018年的银保监会信托部发布的文件,家族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家庭的委托,以保护传承家庭财富为主要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在新规中,家族信托业务的界定有所扩展,除了接受单一个人委托外,还可以由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这使得适格委托人的范围得以扩容,让更多客户能够利用家族信托工具。新规定中,家族信托初始设立时的实收信托仍需不低于1000万元,但在界定财产价值时强调了应按照实收信托的标准计算。此外,对于通过保单设立信托的情况,新规明确指出保单的现金价值而非保额或保费作为家族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的价值标准,以解决保单现金价值可能低于保费导致的界定难题。
  • 要点
    新规定对受益人方面有何变化和解释?
    在新规定中,受益人应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或者其法定指定的受益人,这一表述相较于2018年的37号文更为明确且合理,避免了过去可能存在的对委托人必须作为受益人的误解。新规允许委托人不作为受益人,同时也包括了委托人和亲属作为受益人的安排,从而更好地解释了业界对37号文中受益人规定产生的困惑,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
  • 要点
    在新规下,家族信托如何更好地实现委托人隔离风险的目标?
    如果委托人不作为受益人之一,信托公司可以征询委托人的意见,考虑是否将其从信托中移除。这样做的效果更理想,因为“他一信托”更为纯粹,委托人能够完全托付财产给受托人管理,不从信托中受益,从而提高风险隔离的效果。
  • 要点
    新规对于家族信托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有何改变和明确之处?
    新规允许家族信托涉及公益慈善安排时,将公益慈善信托或慈善组织作为受益人,这使得信托公司能更方便地向这些公益慈善受益人拨付信托财产。这一补充解释解决了过去关于如何通过家族信托进行公益慈善活动的政策不明朗问题。
  • 要点
    监管层在新规中是如何界定家族信托与其他理财性质信托业务的区别?
    新规强调,单纯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且具有专户理财性质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这意味着监管层希望家族信托与其他理财性质信托业务有严格的区分,并要求在不同业务类型间划清底线,以科学合理的方式回应市场需求。
  • 要点
    在家族信托业务中,如何判断信托目的实质重于形式?
    在家族信托业务展业时,信托业应注重KYC(了解客户真实意图),做好客户尽职调查,避免将仅看重保值增值功能的客户归入家族信托范畴。在信托目的描述上,即使合同文本表述为财富管理、传承,但如果实质上体现为理财性质,则更适宜定性为资产管理类信托业务而非服务类家族信托。
  • 要点
    公益慈善安排中,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有何异同,以及它们如何作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
    公益信托根据信托法设立,以公益为目的并需经过事先批准和设立监察人,而在实践中存在设立难度。慈善信托则是公益信托的一种特殊情况,只需事后备案并在监察人方面不强制设立。新规放宽了对家族信托中公益慈善安排的规定,接受公益信托、慈善信托及其作为受益人的安排,其中慈善组织(尤其是基金会)因其非盈利性和承担社会职能的性质,也可作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

吃土豆

2024-08-10 15:56

很好很好很好

金库7561_1624946246

2024-04-08 15:38

满满干货!

lml1982

2024-03-20 19:56

讲解得很清楚,无论信托三分类新规真正让信托回归本源的影响,还是家族信托在各类型资产的发展及实践都很生动。

luoyan0110

2023-11-30 13:24

老师讲的非常好!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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