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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基础及核心制度解析(下)

发布

2024-07-19

AI总结
讲师介绍
要点回顾
用户评价
关键词
  • 新公司法
  • 公司治理
  • 风险防范
  • 资本制度
  • 利润分配
  • 股权转让
  • 公司法规范
  • 法律关系
  • 资源整合
  • 大股东
  • 小股东
  • 董监高
  • 职工
  • 债权人
  • 治理结构
  • 双层制
  • 单层制
  • 董事会
  • 监事会
  • 经理
全文摘要
课程深入探讨了公司法修订对公司治理结构、风险防范及控制权安排的影响。重点分析了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包括双层制和单层制治理结构的选择,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单一董事或监事的规定。讲解了董事会、监事、经理等关键角色的职责与关系,强调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讨论了公司法修订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瑕疵的规定及其法律后果。分析了公司控制权的多种安排方式,如股权比例、表决权控制、一致行动安排、表决权委托,以及AB股架构的应用。强调了公司法修订对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完善,包括范围扩充、辞任制度明确及责任归属界定。同时,提及了公司法在保护职工利益、鼓励投资、人力资源资本化等方面的进展与不足。通过滴滴公司的案例,展示了公司法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如何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解决公司治理中的特殊问题。
章节速览
  • 00:16
    下半部分内容要点
    前面讲了公司及公司法基本概念原理、资本制度、利润分配及股权转让制度。今天进入下半部分,包括公司治理、风险防范和鼓励投资核心内容。先回顾公司法规范法律关系,其解决资源整合问题,公司涉及多方主体。今天课程公司治理涉及董监高、职工与公司关系,风险防范涉及股东等风险,主要讲这三方面。
  • 01:41
    公司法修订后的公司治理结构变化
    本次公司法修订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进行了成功的改革,减少了法学界的争议,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多选择和更简便的公司治理结构安排。原来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单一的双层制,由股东会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而本次修订允许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在股东会下只设一名董事和一名监事,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此外,修订增加了单层制,允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能,从而简化治理结构。对于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董事和经理,经理可以兼任董事。这些变化旨在提高公司治理的灵活性和效率。
  • 09:54
    公司法修订:经理职权删除与董事会职能强化
    本次公司法修订的核心内容在于删除了经理职权的法定化,以避免影响董事会的职权,使董事会能够更合理地领导经理。同时,修订中删除了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的规定,尽管如此,董事会在大部分情况下仍需对股东会负责。此外,董事会还承担了相对独立的职能,需对公司整体价值、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负责。这一修订被解读为董事会中心主义,符合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公司治理方向。股东会作为决策机构,而董事会则兼具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
  • 13:57
    公司法下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表决权设置
    在公司法下,基本原则是同股同权,即股东根据其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使部分出资未实缴;而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全面实缴制,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在计算有效表决率时,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数为全体股东所持股权,即使有股东未参会,其表决权也计入基数;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数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有效表决率根据表决事项的性质而定,一般事项需半数通过,重大事项需三分之二通过,后者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
  • 17:15
    公司表决权机制及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差异
    讨论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表决权机制上的差异,强调有效表决率的基数不同对控制权的影响。指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规定有效出席率,但出席率对表决结果有实质影响。同时,分析了公司法对重大事项表决比例的规定及其调整可能性,以及同股不同权的安排在公司章程中的体现。最后,通过一个法院判决案例说明表决权比例不同于出资比例的章程规定是有效的。
  • 23:04
    公司章程中同股不同权的法律认定及影响
    讨论了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表决权的规定,特别是“同股不同权”的安排。指出,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允许股东间通过一致同意设置不同的表决权比例,强调了公司自治的精神。同时,解释了即使部分股东反对,只要多数股东同意修改公司章程,这种同股不同权的安排仍然可以实施,且对所有股东具有约束力。此外,还提到了董事会表决权的设置,即不论在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表决都遵循一人一票原则,过半数出席并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决议。
  • 26:18
    公司法修订下的审计委员会及表决机制
    公司法修订后,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和表决机制有了不同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表决机制明确为一人一票,而有限责任公司则需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对于监事会的表决权设置,两类公司均实行一人一票,有效表决率为过半数通过。此外,修订还强调了保护职工利益,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这反映了公司法在制度安排上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完善性更高,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更多依赖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来解决相关问题,以体现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
  • 28:20
    职工代表在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中的角色及要求
    讨论了职工代表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中的要求,指出职工人数超过300人的公司应当有职工代表,但若监事会中有职工代表,则董事会可不设。同时,监事会中职工代表不应低于三分之一。对于审计委员会,公司法未强制要求有职工代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职工代表董事不一定需进入审计委员会。最后,提到了职工利益保护更多应通过劳动法和人力资源资本化来实现,遗憾的是,公司法修订未涉及人力资源资本化方面的制度补充。
  • 31:30
    公司法修订详解:股东会与董事会决议效力瑕疵
    本次公司法修订详细规定了股东会与董事会决议的效力瑕疵,包括决议无效、可撤销以及不成立三种类型。决议无效指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可撤销则是因为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或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不成立则指决议被视为从未存在过,包括未召开会议就做出决议、未表决、出席人数或表决权数不足等情形。这些规定旨在更明确地界定决议的效力状态,避免无效或有瑕疵的决议对公司运营造成影响。
  • 35:15
    公司决议无效与可撤销的时效性及滥用权利问题探讨
    讨论了公司决议无效和可撤销的诉讼时效问题,指出无效决议不受三年诉讼时效和60天撤销期限的限制,但股东权利的行使应适时。通过一个真实案例,说明了股东会决议在未依法通知股东且涉及公司重要职位变更时,可能因欠缺成立要件而被视为无效。
  • 39:00
    公司法修订对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完善
    公司法的修订对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了完善,主要修订包括法定代表人范围的扩充,不再仅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任一董事都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制度明确,辞去董事或经理职务即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归属,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除非法定代表人在履职过程中有过错。
  • 42:52
    公司控制权的股权比例与安排
    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重要话题是公司控制权的安排,主要体现在股权比例和表决权控制上。绝对控制的比例为67%,相对控制为51%,而34%则对重大事项有否决权。持有20%的表决权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会计准则认为,虽然未达到合并报表的控制要求,但股权投资需采用权益法核算。此外,如果能够控制董事会,即使股权未达到51%,也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在同股不同权的情况下,需通过公司章程进行特殊安排,如一致行动安排、表决权委托及董事会上的否决权,以解决公司控制权的安排。
  • 45:42
    滴滴的控制权安排:AB股和滴滴合伙机制
    滴滴在控制权安排上采用了AB股和滴滴合伙两种机制,通过B类普通股拥有10倍于A类普通股的表决权,创始人和管理层持有的1.17亿股B类股获得了52%的表决权,超过了51%的控制线。此外,滴滴还设立了一个虚拟的滴滴合伙,通过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并在公司章程中赋予法律效力,主要由创始人和管理层组成。滴滴合伙享有执行董事和临时董事的提名权,尽管不能提名董事会多数董事,但能提名执行董事中半数减一名的董事,同时拥有高管的任免权,以此保护创始人和管理层的稳定性。
思维导图
罗联军
金库网认证讲师
北京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宝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要点
    公司法规范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公司法主要解决的是资源整合后的大股东和小股东结合成立公司的法律关系,公司作为一个虚拟法律主体需要董事、高管、监事以及职工等内部人员构建,并在与外部发生交易时涉及到债权人。本次课程主要关注公司治理部分,即董监高与职工及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风险防范方面,特别是大股东、董监高的风险。
  • 要点
    新公司法对公司的治理结构有哪些修订内容?
    新公司法修订成功且争议较小,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多选择和更简便的公司治理结构安排。原公司法中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双层制,即股东会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本次修订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简化为只设一名董事长和一名董事,不再强制要求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时,新增了单层制的可能性,在这种模式下,董事会可以在下设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的功能。
  • 要点
    新公司法中对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级有哪些具体变化?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董事会和监事会可以简化为一名董事和一名监事,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有了这样的简化选项。另外,在单层制下,董事会下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原属于监事会的职能。此外,董事会和经理层级也有简化可能,如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董事会而只设一名董事(经理),在这种情况下,经理可以兼任董事长,且不再明确规定经理的职权,以逻辑上更加合理的方式赋予董事会和经理相应的职权范围。
  • 要点
    在公司法修订中,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的条款有何重要修改?
    在修订的公司法中,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的条款被删改。尽管如此,董事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仍应对股东会负责,因为公司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基础的。这次修改强化了董事会的职能,使其除了对股东会负责外,还承担了对公司整体价值、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监督责任。
  • 要点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定位是什么?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兼具决策、执行和监督的职能。在一些重大事项决策中,由股东会进行决策,而在日常运营中,董事会不仅制定战略决策,还负责执行和监督公司运营,并对公司的整体价值、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承担责任。
  • 要点
    股东会和董事会在表决权设置上遵循什么原则?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同股同权原则,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非实缴出资比例。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已改为全面实缴制,因此按照每一股份有一个表决权的原则进行表决权设置。有效表决率的基数计算也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以全体股东所持股权为基数,而股份有限公司则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为基数。
  • 要点
    对于股东会召开是否需要达到一定的有效出席率?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虽然没有明确的有效出席率规定,但由于其以全体股东所持股权为表决权基数,若只有部分股东出席,可能会影响重大事项的表决结果。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同样没有有效出席率的硬性要求,即使不足半数的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只要达到法定的3分之2有效表决率,会议仍可正常召开。
  • 要点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是否可以设置类别股,比如赋予某些股份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表决权?设置同股不同权的表决权差异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是的,根据公司法修订内容,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章程规定可以发行类别股,包括发行每一股表决权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这可能导致一股多票表决权的情况。这种安排在美国、香港等地被称为“不同投票权的架构”或“AB股架构”。以科创板为例,要求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或50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一年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这样的高门槛是为了确保实施同股不同权安排的公司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盈利能力。
  • 要点
    对于同股同权与同股不同权的选择,法院有何判决案例?
    有一个法院判决案例显示,即使表决权比例不同于出资比例的章程规定有效,体现了公司自治精神。根据公司法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经股东一致同意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设定同股不同权,即使部分股东持反对意见,也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 要点
    公司章程修改是否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章程的修改通常只需3分之2以上股东同意即可,因此设置股权表决上的同股不同权并不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多数情况下也是通过公司章程来规定这一机制。
  • 要点
    董事会表决权的设置规则是什么?
    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表决权都实行一人一票制度,并且要求过半数董事出席并投票通过决议。即使有董事未出席,也要计入表决权基数。
  • 要点
    审计委员会表决机制有何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表决机制明确为一人一票,而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公司章程自行规定。通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也会参考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设置一人一票表决机制。
  • 要点
    关于职工代表董事和监事的规定是怎样的?
    对于职工代表董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有一定要求,但具体比例有所不同;对于职工代表监事,只要设监事会就必须包括不低于1/3的职工监事。同时,董事会是否需要职工代表董事则取决于公司规模和公司章程设定。
  • 要点
    对于职工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是否能有效保护职工利益的看法是什么?
    虽然职工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具有一定象征意义,但实际意义可能有限。真正保护职工利益更多地需要通过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护、福利安排来实现。此外,解决职工利益问题还涉及到人力资源资本化的问题,而此次公司法修订并未在此方面做出制度补充。
  • 要点
    公司法修订中关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瑕疵的条款,是如何从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规定的?
    这次公司法修订,将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瑕疵的司法解释内容正式写入了法律文本。这意味着那些关于决议无效、可撤销以及不成立的具体规定,现在成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
  • 要点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瑕疵主要有哪些类型?
    决议效力瑕疵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决议无效,即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第二类是可以撤销的决议,指的是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第三类是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这种情况下决议可被撤销。
  • 要点
    对于不成立的决议,具体是指什么情况?
    不成立的决议是指在未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情况下做出的决议,或者虽已召开但未进行表决,或者出席会议人数及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要求,导致该决议在法律上被视为不存在。
  • 要点
    决议无效和可撤销的影响有哪些诉讼时效限制?
    决议无效受到三年诉讼时效的影响,超过三年股东不能申请确认决议无效。而可撤销决议则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之日起60天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对于不成立的决议,目前司法裁判观点认为因其根本不具备成立条件,故不受三年时效或60天除斥期间的约束。
  • 要点
    针对十年前的增资决议存在不成立情形的案例,法院如何判决?
    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认该十年前的增资决议因欠缺成立要件而不成立,并判决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基于该决议所做的变更登记。同时,法院还强调了股东权利行使应当及时,不应过长时间后才主张权利,以免造成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况。
  • 要点
    关于法定代表人的制度,在公司法修订中有哪些变化?
    修订后的公司法完善了法定代表人制度,首先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范围,不再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而是包括执行事务的董事都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其次,明确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和经理辞任时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解决了实践中因未及时变更登记而导致法定代表人职务未解除的问题。
  • 要点
    在公司法中,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归属是怎样的?
    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只要依法忠实勤勉地履行了职责,其在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对于外部而言,法定代表人的行为通常不会直接产生个人责任,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法定代表人在履职过程中有过错,导致了对第三方的损害,此时公司可能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要点
    公司控制权的安排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公司控制权首先体现在股权比例上,尤其是表决权的控制。绝对控制为百分之百,相对控制为67%,若持有34%的表决权则对重大事项有否决权。此外,在同股同权情况下,持有2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对公司有重大影响;而在同股不同权的情况下,即使股权比例未达51%,只要能控制董事会多数席位,也可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 要点
    公司章程如何对公司的控制权进行特别安排?
    公司章程可以在同股不同权、一致行动安排、表决权委托等方面做出特殊规定,比如滴滴案例中采用了AB股结构以及滴滴合伙制度。AB股结构通过赋予B类普通股10倍表决权比例,使得早期创始股东即使持股比例不高也能拥有较大的表决权。滴滴合伙则是一个虚拟存在,由创始人和管理层组成,赋予其执行董事的任免权和临时董事的任免权,以及高管的任命权,旨在保护创始人及管理层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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