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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强执偿债与规划

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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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22-11-02

AI总结
讲师介绍
要点回顾
用户评价
关键词
  • 保单
  • 强制执行
  • 债务清偿
  • 保险债务
  • 司法判例
  • AFP
  • CFP
  • CPB
  • 理财师
  • 私人银行家
  • 江西高院
  • 河南高院
  • 最高法院
  • 介入权
  • 年金险
  • 终身寿险
  • 定期寿险
  • 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全文摘要
课程深入分析了保单在债务清偿与强制执行中的角色及其债务隔离功能的变化。指出基于1999年司法解释,保单曾被视为具有债务隔离功能,但随着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2021年民法典的实施,这一功能被重新评估。最高法院认为,保险合同虽有保障功能,但本质上属于财产性权益,可以被强制执行。保单被强制执行的关键在于识别债务人在保单中的身份以及执行的对象。通过案例分析展示了不同身份和保单类型的执行情况,并讨论了夫妻债务与保单执行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不同地区法院对保险产品执行态度的差异。对于有债务负担的个人,建议购买没有现金价值的保障型保险,尤其是小额意外险或基础医疗费用险,以降低执行风险。
章节速览
  • 00:11
    保单强制执行与债务清偿案例解析
    讨论了保单在债务清偿中的强制执行问题,涉及多个司法案例,包括江西高院的定期保单强制执行案、河北的意外保险理赔金强制执行案以及河南高院关于高额保单的案例。最高法院的判例显示,无论保险类型如何,只要投保人或受益人是债务人,其保单都有可能被强制执行。刘东华还提到了介入权的概念,即在特定条件下保留保单的权利。
  • 05:00
    债务人保单强制执行的法律问题及规划策略
    讨论了司法实践中保单被强制执行的现状,以何女士的真实案例为基础,探讨了债务人购买新保单的可能性、如何保留现有保单的保障利益,以及如何利用保单清偿债务而不丧失保单价值的规划策略。涉及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角色,以及在债务危机下如何平衡债务清偿与保险保障的难题。
  • 07:08
    保单在债务管理与强制执行中的角色与策略
    课程将探讨保单在强制执行中的具体权益,解答在负债情况下如何购买新保单及其设计问题,讨论债务负担下保单的调整可能性,以及利用保单偿还债务的策略。
  • 07:53
    保单债务隔离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保单债务隔离是指保单持有人的债权人不能通过保单来追讨债务,这一概念源于债的相对性,即债务只能向债务人本人追讨。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即以债务人的名义向第三方追讨债务,但若该债权属于债务人个人专属的权利,则不适用代位求偿权。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人寿保险属于此类专属个人权利,因此不能被债权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此外,讨论还涉及保单在夫妻债务关系中的强制执行问题。
  • 11:09
    保单债务隔离功能的演变与司法实践
    保单原本被视为具有债务隔离功能,即债权人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债务人的保单权益。然而,随着司法实践的变化,特别是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保单的债务隔离功能受到了挑战。法院认为,商业保险合同本质上具有财产属性,而非人身属性,且不构成生活必需品,因此可以被冻结执行。这一观点在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得到体现,原有的1999年司法解释被废止,意味着保单不再具有绝对的债务隔离功能。
  • 16:08
    保单债务隔离功能的深入解析
    保单的债务隔离功能并非绝对无效,需根据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四方当事人(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投保人享有保单的现金价值、退保保费和红利,而受益人则享有保险金。当债务人是投保人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保费和红利可能被强制执行;若债务人是受益人,则保险金可能被强制执行。然而,债务人的身份和保单权益的归属决定了执行的范围,例如,受益人无法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而投保人也无法用非其受益人的保单保险金来偿还债务。理解债务人在保单中的身份和强制执行的财产归属是关键。
  • 19:45
    保险产品类型及利益分析
    讨论了不同保险产品的特点及其存在的客观利益。指出并非所有保单都有现金价值,如意外险和医疗险主要提供基本保障,而不涉及现金价值。保险金分为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如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连险,其包含的保险金类型各不相同。特别强调,医疗险不提供身故保险金,因其主要功能是在生病时报销医疗费用。此外,明确了现金价值、红利归投保人,生存保险金归生存受益人,而身故保险金归身故受益人。
  • 22:37
    保险关系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角色解析
    讨论了保险关系中的三个关键角色: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及其在保险合同中的利益和责任。特别分析了被保险人在不同情况下的权益,包括其作为债务人时保单是否会被执行,以及在身份重合(如同时为投保人或受益人)时的法律后果。还探讨了受益人不明情况下保单权益的归属,以及受益人丧失权益的情况,强调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在受益人认定上的差异。
  • 28:52
    夫妻债务与保单执行的问题与财产归属
    讨论了夫妻债务和保单牵连的问题,重点区分了投保人和受益人的不同角度。从投保人的角度看,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投保时所使用的资金性质,这直接影响其是否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从受益人的角度看,保险金的财产归属与保险类型和获取方式有关,年金或满期金在婚姻存续期间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意外保险、健康赔偿金以及死亡保险金通常被认定为个人财产。这一区分对于理解债务执行时保单哪些部分可能受影响至关重要。
  • 35:24
    保单强制执行中的权益与债务关系解析
    深入分析了保单在遇到强制执行时,需考虑债务人与保单的关系、身份,以及执行对象是现金价值还是保险金。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探讨了被保险人、投保人和受益人身份不重合时保单是否会执行的问题,并强调了保险险种、是否出险、执行标的具体内容等信息的重要性。最终指出,理财师和私人银行家在服务客户时,需帮助客户补充完整信息,进行客观、合理、合规的判断,以提供满意的答复。
  • 38:05
    债务人在购买保险时的注意事项与限制
    讨论了债务人在购买新保险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及操作建议。指出在不同地区,法院对于保险产品的执行情况有所差异,一些保险产品如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和万能型等,在多地可能被强制执行。特别是在广东,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都可能被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作为投保人或受益人购买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保单可能会被牵连执行。但购买没有现金价值的保障型保险,尤其是小额基础保障型保险,如意外险和基础医疗费用险,则相对可行。特别提醒,购买此类保险时,避免将其作为有现金价值保险的附加险,应独立投保。
  • 43:51
    债务人如何安全投保寿险策略
    讨论了债务人在不作为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情况下,如何安全购买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通过让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儿女作为受益人,可以避免保单因债务问题被强制执行。同时,未提及配偶作为受益人,以规避可能的夫妻债务牵连问题,为债务人提供了投保的灵活策略。
思维导图
原文
大家好,我是北京当代金融研究院的刘东华。今天跟大家一起来讨论一个 “保单强执偿债与规划” 的话题。看到这个话题,我们可以看到,里面涉及到保险、债务清偿、强制执行。一看它就是一个综合的、跨行业、跨领域的话题,而且可以看到,它的实务性很强,操作性也很强。
这门课程,我们 AFP、CFP,或者 CPB 的理财师,或者私人银行家,只要调动起我们原有的、基础的有关保险和法律规则的知识,就可以很好地理解这个话题。而且我们可以把这个课程,当做一个我们综合运用、灵活使用我们的基础知识,来做实务操练的一个演示。
那我们谈到这个综合话题的时候,它在现实中是怎么表现的?我们可以看一看相关的法律的司法判例。我们能看到的第一起案例是江西高院的一起执行的案件。这起案件是针对一个保单的强制执行,是一个定期的保单,它的被保险人是投保人的女儿,但是投保人是债务人。这个保单有现金价值 3 万多块钱,最后保单因为投保人是债务人,这个保单被强制退保,现金价值被强制执行用于还债了。
我们再看,2020 年的河北的一个案例,这是一个意外的保险,是妻子为丈夫上了一个意外保险,妻子既是投保人,又是受益人。很不幸的是丈夫因为意外去世了,这个理赔金达到了 60 多万,作为妻子受益人来说,她并不要求理赔,但是因为妻子是一个债务人,她自己不主动去理赔的情况下,法院也强制执行,执行的理赔金用于了还债。
我们还可以再看下面的一个案例,是河南的案例。河南高院这个案例,针对的是夫妇俩,他们俩曾经是投保人,后来他们把投保人改为他们的女儿作为投保人。这个保单价值 6000 多万,但是夫妇俩他们俩欠了高额的债务,这个保单因为原投保人是债务人,也被强制执行了。
对于强制执行这种情况,我们还可以看到最高法院有判例。针对一个重大疾病的保险,这是针对江西的一个案件,重大疾病的一份保险,它的现金价值只有 1000 多块钱,因为投保人是债务人,它被强制执行了。跟它相关联的一个案件,也是涉及到保单的问题,是涉及到两全的保险,还有附加了意外伤害的保险,还有住院医疗的保险,这个保单也被强制执行了。
我们从最高法院的案例可以看到,执行的基本的情况。这个案例是针对什么?是江西的邓某夫妇,他们一共欠了 5000 多万的债务,他们投了保险,投了十几份保险,大概合计现金价值,可以达到 100 多万。对于邓某夫妇的所有的保单,都被强制执行。最高法院是这样说的,他提出来的结论就是,所有的保单,无论是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如果是债务人,是被执行人的情况下,都是可能涉及到保单被强制执行的。
而保险的产品的内容,无论是年金险、终身寿险还是定期寿险,或者是两全的保险,或者重大疾病的保险,甚至于是如果是附加险的话,是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和医疗保险作为附加险来说,都可能被强制执行。如果想保留这份保单的话,可以选择行使介入权。什么叫介入权,我们在后面会给大家介绍。
前面给大家看了一下司法实践中,对保单强制执行的现状。对于我们一般的人来说,这是一个结果,被强制执行了。但很多人是处于一个欠债,但是又有保单的状态下,比如像何女士这个案子,我们做了一个案例,是根据真实的案例做了一个改编。是何女士她投了一个年金保险,但是夫妇俩欠了 200 多万的债,而现有的这个年金保单,投保人是何女士自己,被保险人也是她自己,受益人,生存受益人是她自己,死亡受益人是她的丈夫。
在这种情况下,她实际上有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何女士作为债务人来说,如果我还想获得更多的保险的保障,我还可不可以投新保,她能购买新的保险吗?如果购买了新的保险,就会被强制执行掉,就没什么意义,所以她如果想购买新的保险的话,她应该如何来做规划?第二,她遇到的问题,就这份保单她还能留下来吗,她能有什么样的规划,能使这份保单留下来,使这个保障的利益还能够存续下去?第三个问题,如果就指着这份保单来还他们这 200 多万元的债务,该如何来清偿,是只能够被动的等待着法院强制执行退保,拿现金价值 104 万去还债吗?他们有没有更好的方案,他们有没有更好的方案,又能保住保单,又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又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还能使他的债务得到了清偿,有没有这种方式?
好,我们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开始我们的课程。首先我们的课程,会给大家介绍一下保单是如何介入到强制执行的这件事情里面去的,强制执行到底执行的是保单中的哪一项权益?第二个问题,我们来回答何女士的第一个问题,如果负担有债务的情况下,如何来购买新的保单,它的投保设计是什么样的?第三个部分我们来讲债务负担下,我们这个保单是不是可以做一些调整?第四个是拿保单来还债的话,我们如何来做我们的偿债的策略?
好,我们先谈第一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我们谈,保单权益和债务执行的情况下,实际上第一个概念就是,我们会涉及到保单的债务隔离的概念。我们今天要来谈一谈,保单债务隔离该如何来理解,保单债务隔离该如何来理解,还有意义吗,它是怎么产生的?然后我们来看,保单被强执的着眼点是什么?第三个问题我们还会涉及到一下,夫妻的债务,和保单的被强执的关系。
我们先来理解一下,保单债务隔离这个概念。原来我们都会提这个概念,尤其像我们在做前几年理财师大赛、私人银行家大赛的时候,有些人谈到保单的时候,说到保单价值还会提,保单具有债务隔离的功能,这个概念是如何产生的,该如何理解?在谈这个概念的时候,我们首先必须要理解一个债的相对性的概念。债的相对性概念是什么?就是说 B 欠了 A 的钱,A 只能够向 B 来要钱,而不能向其他人来主张债权。比如像过去我们说 “父债子还” 这个概念,这个概念在债的相对性面前,就是错误的,因为父亲欠的债,债主只能向父亲要,而不能向儿子来要。
但是有一种情况是这样的,B 欠了 A 的钱,C 又欠了 B 的钱,作为 B 来说他就会想,我要不要向 C 来主张我的债权,要不要求他来把这 500 万还给我,如果他还给我这个钱之后,我肯定把这钱就还给 A 了,我何苦,我出这个力我去讨钱,然后又还给 A,我就干脆不要这钱,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如果他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下,我们的法律也规定了,这时候,A 就可以以债务人 B 的名义,向 C 直接主张债权,主张 500 万债权,这就叫 A 行使的 B 的代位求偿权,要求 C 直接把钱还给 A 就可以了,这叫代位求偿权,这是法律所明确规定可以允许的。
但是在这个里面代位求偿权里面,又有一个但是的规定,说的是这个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不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什么叫自身的专属的债权?过去我们针对《合同法》,最高法院有一个司法解释,就对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有一个特别的解释,其中特别还提到了,人寿保险属于这一类的专属的个人的权利。针对专属个人的权利来说,是不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意味着什么?也是 B 欠了 A 的钱,但是这个 B 他投了个保险,他不管是以投保人的身份,或者是受益人的身份,他对保险公司他有个主张的债权,他可以主张保单现金价值,他可以主张保单现金价值,或者主张保险金,这个情况下,如果这个保险的主张权利,保单的权益的主张权,是债务人 B 的专属的权利的话,这个情况下,作为债权人 A,不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不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要求退保,把现金价值作为偿债的,还给债权人 A,或者要求主张保单的利益,然后把这个要求理赔,把保险金直接给债权人 A,以清偿债务,这是不允许的。
所以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原来就谈到了,保单因为它不具有代位求偿的这个性质,所以它具有债务隔离的功能,它就是说不能代为退保,不能由债权人 A 代为退保,也不能由债权人 A 代为申请理赔,这就起到了债务隔离的功能。
但是大家注意到,这个司法解释是 1999 年的,对于这样的对于代位求偿权,还有债权的专属于债务人个人的专属性的理解,在后来的司法实践中,开始发生了变化。比如我们到 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民事执行的查封、扣押,针对民事执行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相关的规定里面,就可以看到,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包括哪些,实际上是属于被执行人生活的必需用品,比如是什么生活的需要的,衣服、家具、炊具,生活的必须的费用,还有教育的费用,这些必需品,它是不可以,它是不可以,被强制扣押、查封、冻结的,但这里面大家可以看到,没有提到,保险产品是不可以扣押冻结的。
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刚才我们看到的,江西邓某夫妇的案例里面,最高法院他对这件事情,保险产品为什么会被执行,做了一个说明,谈到,保险合同虽然有保障的功能,但它的本质上,它不是个人身属性的东西,它是一个财产性,是属于投保人的财产的,而且保险合同,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依附的专属性,而且商业保险,特别是商业的保险,它不是一般的保障性的、基础性的保险,这种商业保险,它并不是被执行人,和他家属生活所必须,依据的生活物品或者生活费用,不属于执行可豁免的财产范围,当然是可以被冻结执行的。
而且我们就说到,看有些保单我们虽然说现金价值,刚才前面看到,现金价值才 1000 多块钱,他欠了 5000 多万,那 1000 多块钱的,现金价值的这样保单,值得执行吗,但他也说了,你要是保单很多的话,每一份现金价值加在一起的话,也不会低,像刚才邓某的十几份加起来,有 100 多万。
而针对最高法院,1999 年的司法解释,在民法典,我们 2021 年 1 月 1 号开始,新的民法典开始实施了,在民法典,和最高法院对民法典的新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这一条,而且在民法典,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说了,原来的 1999 年的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了,原来的被废止了,又没有新的,针对专属债权的解释的情况下,意味着那就要适用最新的规定,从这两个,一个被废止了,一个新出台,这个情况下来看,就解释了,保单已经不再具有绝对的债务隔离的功能了。
我们说到这,保单是不是真的,就一点债务隔离功能都没有,我们还要从根本上来说,我们也不能一概的这么谈,我们还要从根上来看,保单被强制执行,他执行的是什么,这是最基本的保险的法律关系,一共有四方当事人,除了保险公司之外,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受益人当然还可以分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这些身份可能会,除了身故受益人之外,可能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生存受益人都是同一个人,也可能会是不同的人,但不同的身份,他们对保单的所享有的权益,是不一样的。
比如我们看,投保人对保单的什么权益,享有利益,投保人享有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退保的保费,还有保单的红利,而对于受益人来说,他们所能享受的是保险金,当然有的还会,有的保险产品里面还会涉及到,可能会有一些受益人可以拿到,保险合同的一些红利,这是看具体的产品来定。
针对这个点来说,我们在现实中的,比如像以年金保单来看,我们来看这个保单,这里面保单里面给的收益表,我们可以看到现金价值这一栏,那就是应该给的是投保人,对于养老年金,是生存受益人所领取的,这一栏的所有的利益,是给生存受益人的,而身故保险金,当然就是给身故受益人的。
而我们对于被强执的内容来看,根据前面来看,如果投保人是债务人,或者说,我们债务人是个投保人的情况下,这个保单只有它的现金价值,保费和红利,会被作为执行的对象,如果这个债务人,是受益人的情况下,这个保单的保险金,会作为被执行的对象,看着很清楚,是吧?但是实际上我们翻过来想,如果这个债务人是受益人,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吗,他不是投保人,他只是受益人,那他就不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当然就不可以对保单进行退保,去执行它现金价值,如果这个债务人是投保人,但是他并不是受益人,这个保单的保险金,可以作为偿债的资金来源吗,可以被强制执行吗,这个保单可以把保险金,用于还债吗,当然不可以,所以一定要理解,债务人在保单中的身份,以及要理解要执行的债务,作为强制执行的这个财产,是属于哪一笔财产,这就对应上才能够真正理解,保单被强制执行的着眼点。
我们前面把保险的利益,和保险中的相关的人员的身份,做了结合,实际上还有一点,保险的产品的类型不一样,实际上它存在的客观的利益,是不一样的,是不一样的。
比如我们说现金价值,并不是每个保单都有现金价值的,我们可以看到,大量的理财型的保单,可能都是有现金价值的,但是对于像基本保障型的,比如像意外险、医疗险,我们就不会谈它有现金价值,它最多有个退保费。
而对于保险金的这一栏来说,保险金的这一栏来说,我们说保险金,保险金有一种生存保险金,有一种身故保险金 对吧,对于生存保险金来说,每一种保险都有吗,不一定,比如像我们说终身寿险,它是不具有生存保险金,而对于像定期寿险,也不会有生存保险金的,对于像我们新型的这类的分红险,还有像万能险、投连险,它们这些到底有没有生存保险金,要看它是和哪一类保险(的结合),要看它是和哪一类保险(的结合),它是分红年金险还是分红终身寿,这是不一样的,如果它是一个终身寿险,它最终是属于终身寿险的话,它就没有生存保险金,如果它是属于年金险的话,它是有生存保险金的,就是叫满期金对吧,对于身故保险金来说,绝大多数的保险都有,但是我们要注意到医疗险,医疗险是没有身故保险金的,是没有身故保险金的,因为我们大家理解吗,医疗险它最核心的保障,就是当生了病、吃药,拿着医疗费用单据去来报销的,所以身故的话那就没有,不能够给予赔偿,但是如果是用于,生存的期间的医疗的,已经支出费用的话,那是可以给予赔偿的,给予理赔的。
说到这,还记得我们前面说吗?哪一块价值,哪一块的权益是属于谁的,还记得吧?现金价值、红利这一块,是属于投保人的;后面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属于生存受益人的,而死亡保险金,是属于身故受益人的。这一定要记住,我们后面都会要用这些概念。
我们刚才谈到了投保人情况,对不对?我们也谈到了受益人,记得吗?整个的保险关系里面,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人,叫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不是在这里面,是没有什么利益的保单里面利益的,如果仅仅就是一个被保险人身份,他也不是投保人,他也不是受益人,这个情况下,但是他是债务人,这个保单会被执行吗?不会被执行,因为他在保单里面,没有相应的财产权益,执行它有什么意义?没有,他只是一个投保的保障的对象而已。
但是,现实状况是比较复杂的,是有些被保险人,他的身份会跟投保人身份重合,或者跟受益人身份重合。意思就是说,他既是被保险人,他也是投保人,或者是他既是被保险人,他也是投保人,还是会是受益人,或者他只是被保险人,或者是受益人,这个情况下,他可能就会由于他是被保险人的情况下,他是个债务人,他也会被牵扯到被执行的一个状态下。
我们就是会看到,如果他是投保人的话,他同时是投保人的话,保单的现金价值,或者退保费会被执行的;如果他要是受益人的情况下,尤其是生存受益人,因为被保险人只能是生存受益人,对不对?他不可能是死亡受益人,因为他是个被保障的对象,对吧?如果他是生存受益人的,如果他同时也是生存受益人的情况下,会出现一个什么样的情况,生存受益人,生存受益金,它就会被执行嘛?
但是什么情况下,被保险人会成为生存受益人,又会分有两种状态:一种是指定的生存受益人,就是由保单直接指定,他为生存受益人;还有一种情况下,是受益人不明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会被法定的认定为,是不是他这个受益人,这个保单他的权益,应该归属于谁,这由法律来确定。比如说受益人不明的情况下,什么叫受益人不明的?第一个是没有指定受益人,保单中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不明,无法确定,指定不明或无法确定,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少了,现在我们的保险越来越少了,但是也并不是不存在。比如他就说了个,他只写了一个受益人是配偶,但是这时候他没有配偶,他没结婚,当然没有;或者他说指定受益人是他的儿子,可是他没有孩子、没有儿子,那就是指定受益人不明的情况下,对不对?
还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还活着,受益人先去世了,尤其像在比如像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个交通事故中同时出了险,不能够确定谁先死亡的情况下,会确定谁先去世?对,是会确定为受益人先去世。在交通事故的状态下,大家都受伤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者是其他人,有来得及指定新的受益人吗?来不及,对不对?这种情况下也属于受益人还是不明确的一个空档期。
还有一种情况下是,受益人依法丧失了受益权,或者放弃了受益权,而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什么叫依法丧失了受益权?比如受益人故意地,造成了被保险人受伤、伤残、生病,或者是,受益人故意的来杀害被保险人,无论杀害是既遂的,把他杀死了,还是未遂的,没有成功,这时候受益人都丧失受益权,这是法定的,当然,也是对受益人的严厉的处罚,这是严格地违反了这种道德风险的一种行为。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都会造成不明,受益人不明的情况下,这个保单的受益权归谁?如果是被保险人生存的话,法定规定,法定规定,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本人;当然如果被保险人已经死亡了,人身保险的它的相关的保险金,就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作为他的遗产来处理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他是个债务人,我们知道,遗产处理的情况下,应该先还债再继承,对不对?再进行财产的分割,所以这个时候我们说,被保险人如果作为债务人来说,保单也是可能会被执行的。
但是我们刚才前面都谈到的是,人身保险的内容,大家可能都理解的是,对于财产保险来说,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不会有别的人,这个更容易理解一点。
那我们从保单上来看到了,如果受益人不明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生存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本人;如果是身故保险金的话,他的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对于夫妻债务牵连和保单执行,会存在哪些问题?我们当谈到债务和保单牵连之后,我们一定要分清楚,马上要进入的一个思维模式就是,它是投保人的问题,还是受益人的角度来谈这个债务,我们一定要从两个角度来看。
我们先来看从投保人的角度,在谈到夫妻债务,和保单债务牵连的时候,我们首先的一个概念就是,我们回顾一下我们国家的夫妻的债务偿债的规则,如果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的话,会用于偿还本人的债务,共同的债务,还有对方的债务,因为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共有财产就要对共同的债务,进行偿还,对双方各自的个人债务,也需要偿还,但是如果这个财产是丈夫,但是如果这个财产是丈夫,或者妻子的个人的财产的情况下,这笔个人财产要用于,偿还他本人的债务,这是理所应当的,他还应该用于偿还,夫妻的共同的债务,但是对于对方的,配偶对方的个人债务,他没有必要,用自己的个人的财产来进行偿还,这是基本的,我们国家的夫妻债务牵连的,一个最基本的财产规则。
在这个财产规则之下我们来看,投保的情况下,这个现金价值,应该是属于哪一类的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先要确定这个现金价值是什么。我们法律规定了,夫妻婚姻期间,以共同财产来投保的,这个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属于共同财产的,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它是以个人财产来投保的话,即便是在婚姻期间来投的保,但是,是用的个人财产投保的话,这些个人财产所购买的保单,这个保单的现金价值,就是丈夫或者妻子的个人的财产,它不是共同财产。
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如果是共同财产投保的保单,是要偿还夫妻的共同债务,还有本人的债务,以及对方的个人债务;如果是以个人财产来投保的,他只要偿还个人的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就行了,对对方的个人债务,是没有必要用保单,来进行清偿的,所以如果是用个人财产,在婚姻期间购买了保单,这份保单不会用于被强制执行,用于还对方的个人债务,这是没有问题的,所以大家一定要记住这一点。
我们再从受益人的角度来看,受益人,就是受益权,受益权就是保险金的问题,这个保险金的财产的归属的情况,和刚才现金价值不完全一样,财产受益人的,保险金的财产的归属情况,是要跟保险的类型,还有保险的保险金的获得的类型,保险金的性质的类型是有关系的。
我们先来看,如果是获取到的年金,年金,就是保险的年金,或者是满期金的话这种利益,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无论是丈夫自己一方,还是双方共同获取的,或者一方获取的,这种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有现金价值的这种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就是我们说的年金、满期金,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认定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这个和刚才我们说,那个投保的问题,那个投保金,个人财产投保的,所产生的现金价值是他个人的,但是你如果投保这个保单,最后拿到的是保险金是年金,这已经是受益权了,这个如果是你,即便是你个人投保的,但是你获得了年金的话,这个年金是属于共同财产的,记住,这是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我们当然就知道,它应该怎么还债了,如果他这个保险金,是因为意外保险,或者是健康赔偿金获得的钱的话,这个钱一般会认定为,是个人的财产,无论保费是共同财产交的,还是个人财产交的,但是你获得这个赔偿金,一般认定为是你个人的财产,为什么?因为这个钱就是用来补偿,被保险人他的损失的,所以在这里面的受益人,基本上也是被保险人本人。
而对于死亡保险金,以死亡为代价,以死亡为代价,来获取到的人寿的保险金,一般也会认定为是个人的财产,认定为个人的财产。
那我们知道了,保单其中的投保人的身份,和受益人的身份,他们所获取的利益,在婚姻中的财产的归属权,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就意味着我们可以理解到,如果丈夫或者妻子 欠了钱,欠了债,是个人债务或者共同债务,可能会执行到保单的哪一部分,哪些部分是不会被执行的,我们是需要了解,和掌握的这个内容。
好,我们通过第一部分的,给大家的分析理解了一下,保单它的权益,和债务被强制执行的关系,我们简单梳理一下,如果遇到了保单要被强制执行,首先我们要考虑到几个问题:第一,要看债务人跟保单是什么关系,他在保单中是什么样的身份,不同的身份对应了不同的权益;那我们再来看要强制执行,执行的是哪一笔钱,执行的是现金价值吗,还是执行的保险金,这都跟身份要紧密挂起钩来,必须要有这个综合的概念。
我们问一个问题,比如说儿子是被保险人,他是个债务人,投保人是父亲,死亡受益人是母亲,这个保单会被执行吗?大家觉得简单吗?被保险人一看,他和投保人 、和受益人,和死亡受益人关系没有重合,这个保单就不会被执行,马上会有这个结论吗?实际上不是的,这是我们客户,常常给我们出的问题,但是作为我们,服务于客户的理财师,私人银行家来说,我们会发现,这里面有些信息是需要补足的,因为结合了我们的知识常识,和我们的实践经验,他没有提这个保险是什么险种,他有没有生存受益金,对不对?不同的保险险种,生存受益金是不一样的,他有没有出险情况是什么样的,出险了没有,我们只说被保险人是债务人,这个人是生存状态,还是出了险,还是没出险,对不对?我们现在要执行的标的,是针对的是哪一笔钱,是要针对现金价值吗,还是哪一笔的保险金,是不是?我们肯定会要把这张表调出来,在脑子里要过一下,所以当我们服务于客户的时候,现实中的时候,很多时候客户会给我们一些信息,但是当我们有了一个,系统的一个理念的情况下,我们会自觉地帮助客户,我们会自觉地帮助客户,把相应的信息补足清楚,补足了之后我们再做一个,客观的、合理合规的一个判断,才能给客户一个比较满意的答复。
好,我们有了前面的基础之后,我们往下看,具体实务该怎么操作,第一个问题,刚才我们说的何女士的那个问题,就是我有债务的情况下,我还能不能购买新的保险,我的购买新保险,我的投保设计应该是什么样子的,那是两点:第一我们去看,我们想买的是什么保险产品;我们再看一下回顾一下,我们的法院,全国的法院,对于保险产品的执行的情况,实际上在全国各地,还是略有不同的,我们罗列了一下,比如像浙江的高级人民法院,它就规定了可以执行的保险产品,包括有统筹型、传统型的,包括有传统型的,分红型,投资连接型,还有万能型的人身保险产品,跟浙江高院比较类似的,其他地方法院,比如像东三省的法院,黑龙江、吉林、辽宁,还有天津,还有河南、河北、山东、山西,江苏、江西、湖南、湖北,他们都有类似的规定,说这一类的保险产品,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
但是对于广东高院来说,他就笼统地说,只要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产品,保险产品都可以被强制执行,它是不是意味着没有现金价值,在广东就不会被执行了,他只说了有现金价值,他就可以执行,所以他是不是隐含着排除了,没有现金价值的就不被执行,我们打个问号。
上海高院是这样说的,他说除了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残保险,和医疗费用保险之外,这三类保险,其他的保险都可以被强制执行,他就明确说了,这三类保险不被强制执行,但是我们刚才的案例里面又说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他在再审的裁定里面又提到了,重大疾病保险,甚至于还执行了,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津贴保险,对吧?他又认为他是可以执行的。
我们理解,最高法院这个裁定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像意外伤害保险、医疗津贴保险,为什么会被执行,是因为它作为附加险了,如果主险都被执行了,附加险肯定会要被执行,在主险中并没有谈,在主险中并没有谈,他有意外伤害保险的这个内容,但是对于重大疾病保险,到底是可以执行还是不可以执行,上海明确排除了,但是在其他地方也可能不排除它,因为最高法院的指示里面,是可以被执行了。
所以整个保险产品中,在各地略有不同,但是大致方向是一致的,如果我们了解了保险产品的选择,是要有一定的范围的局限的话,同时我们必须要考虑到,我们的身份,在保单中的身份。
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想购买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你作为投保人或作为受益人,如果成为债务人的话,这个保单都会被牵连、被执行。但是,如果你购买的是没有现金价值的产品,从你作为投保人的角度来说,那也可能会被执行。
我们看到,但是作为受益人来说,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你是因为疾病报销医疗费用的保险,或者是伤残补助金这样的保险,在被保险人自己就是受益人的情况下,这种很可能不会被执行。为什么呢?因为这是保障型的。但是,如果你是巨额的、高额的保障,超出了普通人的需求,这种保障的话,那也很可能会被执行。
为什么可以这样理解这个问题呢?比如你是债务人,你拿到了这笔钱,已经远超出了一般人的需求范围,但是对于债权人来说,他要实现债权,你欠了人家的钱,人家也等着这笔钱去上保险,人家也等这笔钱去交医疗费,难道不应该被执行一部分,去偿还债务、去实现债权人的权益吗?这也是合情合理的,对不对?
好,那我们还可以看到,对于重大疾病医疗津贴的险,不同的地方是有相应的差异的。要是我们笼统地说,到底应该上保险还是不上,该怎么上,我们再做了一个简单的总结:如果债务人在新保单中,想作为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情况下,基本上不太可行,我们建议不太可行。但是,特别是购买像理财型的保险,或者是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基本是不可行的。
但是,如果你只是购买基础的、小额的、保障性的保险,比如意外险,比如基础的医疗费用险,还是可以的。但是我们要特别提醒的是,你要是购买这种基础性的、保障性的保险的话,不要去做附加险,不要把它们作为有现金价值保险的附加险来上,而要独立投保。
但是,如果债务人仅仅作为保单中的被保险人身份,他既不当投保人,也不当受益人,这个情况下,对于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因为我们大家理解,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它是没有生存受益金的,对不对?没有生存受益金,只有身故受益金,身故受益金的受益人一定是其他人,对不对?不会是他本人。所以一定会是其他人。
这时候他要投保还是比较安全的,比如他可以这样考虑,这个企业主自己负债了,他可以由他的父亲或母亲作为投保人,指定他的儿女作为受益人,这个保单是安全的,不会因为这个企业主是债务人,就会被强制执行,对不对?
我们可以看到这里面,我们说的受益人,没有说他的配偶,理解什么意思吧?大家肯定都很理解了,他可能会有债务牵连的问题。所以这是我们给大家的建议,就是作为债务人来说,如果他想购买新的保险、想投保的话,可以做这样的安排,在小范围内,还是有自己的灵活度的,自己还是可以掌握的。
刘东华
金库网认证讲师
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博士。曾任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公益人才培训项目管理人,作为核心成员参与多项全国立法和地方立法项目调研和草案起草工作。
  • 要点
    保单强制执行与规划这一话题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这个话题主要探讨保险债务清偿、强制执行的综合性和实用性,尤其针对AFP、CFP或CPB的理财师或私人银行家。通过运用已有的保险和法律规则知识,可以深入理解这一话题,并将其作为灵活运用基础知识的实际操作演示。
  • 要点
    在现实生活中,保单强制执行的具体案例有哪些?最高法院对于保单强制执行有哪些相关判例?
    案例一:江西高院的一起案件中,由于投保人(债务人)未偿还债务,法院强制执行了其拥有的定期寿险保单,将现金价值用于偿还债务。案例二:2020年河北的一个案例中,妻子为丈夫购买的意外保险理赔金因妻子作为债务人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用于偿还其债务。案例三:河南高院案例显示,夫妇二人作为原投保人,因欠高额债务,其名下的高现金价值保单也被强制执行。最高法院的判例指出,在重大疾病保险等不同类型的保险中,当投保人或受益人为债务人时,保单可能被强制执行。例如,江西邓某夫妇欠债5000多万,他们所投十几份保单合计现金价值约100万均被强制执行。
  • 要点
    在面对保单可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如何进行个人债务管理和保单规划?
    当债务人想保留保单时,可以选择行使介入权以避免保单被强制执行。课程将详细介绍保单如何介入强制执行,保单权益和债务执行的关系,以及在负债情况下如何购买新保单的设计和保单调整策略。此外,还会探讨如何利用保单来制定有效的偿债策略,从而在保单保障利益得以实现的同时,也能清偿债务。
  • 要点
    在代位求偿权中,什么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为何人寿保险属于此类别?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某些债权权利仅能由债务人本人享有和行使,债权人不能代为行使。例如,在人寿保险中,当投保人同时也是债务人时,其对保险公司的现金价值或保险金主张权是个人专属的权利,因此,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将现金价值作为偿债资金或直接理赔保险金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 要点
    保单如何体现债务隔离功能,以及这一功能后来发生了什么变化?
    保单原本不具备代位求偿的性质,所以具有债务隔离功能,即债权人不能代为退保或主张理赔。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提到,保险产品不被纳入必须生活用品和必需费用的范畴内,因此,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保险产品是可以被查封、扣押和冻结的,从而消除了债务隔离的功能。
  • 要点
    民法典实施后,保单是否还具有绝对的债务隔离功能?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并未延续1999年司法解释中关于保单专属债权的规定,废止了旧的司法解释。由于缺乏针对专属债权的新解释,在新的法律规定下,保单不再具有绝对的债务隔离功能。
  • 要点
    保单被强制执行时,执行的是什么?投保人和受益人在保单中的权益分别是什么?
    保单被强制执行时,执行的是投保人对保单享有的现金价值、退保保费、保单红利等权益。而对于受益人而言,生存受益人可获得保险金及可能的红利,身故受益人则获得身故保险金。在不同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既是投保人又是受益人,保单的现金价值会被执行;若仅是受益人,则保险金会被执行。但如果债务人是投保人但不是受益人,保单的保险金不能被用于偿债或强制执行。
  • 要点
    保险金这一栏中,每种保险都有生存保险金吗?
    不是每种保险都有生存保险金。比如终身寿险通常不具有生存保险金,定期寿险也不会有生存保险金。而像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连险这类新型保险,是否包含生存保险金,要根据具体是哪一类保险来区分,如年金险会有生存保险金(即满期金)。
  • 要点
    大多数保险有身故保险金吗?医疗险呢?
    大多数保险都有身故保险金,但医疗险没有身故保险金,因为医疗险的核心保障在于生病时对医疗费用的报销,而非身故情况下的赔偿。
  • 要点
    现金价值、红利以及保险金权益属于谁?
    现金价值和红利属于投保人,生存保险金属于生存受益人,死亡保险金则属于身故受益人。
  • 要点
    被保险人在保险关系中的权益如何定位?
    被保险人在保险关系中并非享有利益的一方,只是保险保障的对象。但在特定情况下,被保险人的身份可能与投保人或受益人重合,这时他们可能会涉及到财产权益的执行问题。
  • 要点
    被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可能成为生存受益人?
    被保险人可能成为生存受益人有两种情况:一是保单直接指定被保险人为生存受益人;二是受益人不明时,法律会确定被保险人为生存受益人。
  • 要点
    在哪些情况下受益人会不明晰?
    受益人不明晰的情况包括: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不明、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且无其他受益人。
  • 要点
    夫妻债务牵连与保单执行有何问题?
    在夫妻债务牵连中,对于保单执行要从投保人和受益人两个角度考虑。如果是共同财产,用于偿还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如果是个人财产,则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不需偿还配偶的个人债务。在保险金分配上,若受益人不明,生存受益人通常为被保险人本人,身故保险金则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 要点
    在婚姻关系中,以共同财产投保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什么财产类别?如果保单是以个人财产投保的,在婚姻期间投保但用的是个人财产,其现金价值如何界定?
    如果夫妻婚姻期间以共同财产投保保单,那么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在婚姻期间以个人财产投保的保单,其现金价值则属于丈夫或妻子的个人财产,并非共同财产。
  • 要点
    受益人角度下,保险金的归属情况是如何确定的?
    保险金的归属情况与保险类型、保险金获取类型及性质有关。例如,年金或满期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取的,无论是否为双方共同或单独所有,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要点
    如果保险金是意外保险或健康赔偿金获得的,应如何界定其财产属性?
    这类由意外保险或健康赔偿金获得的资金通常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 要点
    当保单被执行时,如何判断哪些部分不会被执行?
    判断保单被执行的部分需综合考虑债务人与保单的关系(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要执行的是现金价值还是保险金,以及具体保险产品的性质和条款约定。
  • 要点
    对于案例中的问题,儿子作为被保险人,父亲作为投保人,母亲作为死亡受益人,保单是否会因父亲的个人债务被执行?
    仅凭现有信息无法确定保单是否会被执行,需要补充更多细节,如保险险种、是否包含生存受益金、被保险人是否出险等。
  • 要点
    在有债务的情况下,何女士是否还能购买新保险,以及购买新保险时的设计应该是什么样的?
    何女士能否购买新保险及投保设计应根据目标保险产品的特性以及不同地区法院对保险产品执行的规定来决定。同时,购买时需充分考虑自身的负债状况和保险需求。
  • 要点
    在最高法院的裁定下,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是否可以被执行?购买了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的人在何种情况下可能被执行?
    根据最高法院的指示,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津贴保险等附加险在主险被执行时通常会被执行。但对于重大疾病保险,上海等地明确排除了其执行力,但在其他地方可能仍被允许执行。整体而言,保险产品的执行范围在各地有所不同,但大致方向是一致的。作为投保人或受益人,如果购买了包含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一旦成为债务人,则该保单可能会被牵连并强制执行以偿还债务。
  • 要点
    对于高额保障的保险产品,为何可能存在被执行的风险?
    若债务人购买了超出普通人需求的高额保障保险,并在成为债务人时获得了远超过一般需求的资金,债权人有权要求执行部分保险金来偿还债务和保障其权益。
  • 要点
    受益人在何种保险情况下不太可能被执行?
    如果受益人是因为疾病报销或伤残补助金等保障性需求而获得的保险金,在被保险人自身受益的情况下,这部分保险金很可能不会被执行。
  • 要点
    在新保单中,债务人作为投保人或受益人的购买建议是什么?
    对于债务人而言,在新保单中作为投保人或受益人购买保险基本不可行,尤其是理财型或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但对于基础的小额保障型保险如意外险和基础医疗险,在不作为附加险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购买。
  • 要点
    债务人仅作为被保险人身份时,如何选择保险产品较为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这类没有生存受益金,只有身故受益金的保险产品,由于其受益人通常是其他人,因此相对安全,可以由他人作为投保人并指定债务人为受益人,这样不会因债务问题导致保单被强制执行。
  • 要点
    为何配偶不在建议中作为受益人之一?
    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夫妻债务牵连问题,建议避免将配偶作为保险受益人,以减少因债务纠纷导致保险金被执行的风险。

金库3608_1713436878

2025-05-22 15:39

非常好,课程内容丰富

xzh13728097461

2025-03-22 08:53

曹美华

2024-11-13 10:30

非常好,课程内容丰富。

tom8778

2024-05-25 10:47

逻辑清晰,很有实用性。

soarfree

2024-01-29 21:08

课程内容非常丰富,期待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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