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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企业注销能躲过税务的“秋后”吗?

学时

完成学习,可获得继续教育再认证2.5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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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22-08-15

AI总结
讲师介绍
要点回顾
用户评价
关键词
  • 税务
  • 企业注销
  • 税务机关
  • 税收管理
  • 发票
  • 税账
  • 追缴税款
  • 税务风险
  • 虚开发票
  • 企业所得税
  • 会计账簿
  • 税务合规性
  • 工商注销
  • 强制执行
  • 税务举报
  • 会计资料
  • 滞纳金
  • 补税
  • 行政复议
  • 税务行政复议
全文摘要
课程探讨了企业注销是否能逃避税务责任的问题。指出尽管企业主可能通过注销企业来规避税务检查,但这种做法存在误区。近期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表明,即使企业注销,税务机关仍有权追缴欠税。分析税务机关面对众多企业,平均每三年进行一次查账征税的检查。企业主可能因不懂税法或故意规避税收,选择在税务检查前注销企业,误认为注销后税务问题随之消失。通过三维公司案例,阐述了即使企业注销,税务机关仍可依据相关法律追缴税款。最终,法院支持税务机关观点,认为企业唯一股东仍需对欠税承担责任。强调企业主在注销企业时仍需面对潜在的税务风险,需正确处理以降低税务风险。
章节速览
  • 00:12
    注销企业能否逃避税务检查与责任
    讨论了企业通过频繁注销以逃避税务检查的做法,并指出这种行为并不能真正规避税务问题。通过一个案例分析,说明了即使企业被注销,税务机关仍然有权追缴税款,强调了正确处理历史税账的重要性。
  • 04:28
    企业注销后的税务风险与应对策略
    分享分为四部分:首先介绍网上流传的十三维公司案例及其焦点问题;其次探讨企业注销是否意味着税务账目终结;接着分析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法律依据;最后,基于前两部分的分析,指导企业主如何安全注销企业以降低税务风险,并在遭遇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时如何维权以减少补税金额。
  • 05:38
    企业注销后税务机关追税的常见案例
    税务机关在企业注销后仍然进行稽查追税是一个普遍现象。通过在各省市税务局官网输入关键词“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注销”,可以查询到大量的相关案例。以福州和青岛税务局官网为例,福州税务局搜索到6条信息,青岛税务局则有55条。这些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处理结果多样,但普遍包括罚款和追缴滞纳金。以青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被认定为非正常注销户,由于在短时间内大量开具增值税发票后未进行报税,且无银行流水记录,税务机关认定其行为为暴力虚开发票,并在2020年对其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 09:15
    企业注销后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处理方式
    税务机关对已注销企业存在税务欠账的处理方式包括: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刑事责任、待公安机关处理后再决定是否追责,以及直接下达处理决定书要求补税并可能进行强制执行。即使企业已注销,税务机关仍可追缴历史欠税。
  • 13:04
    北京十三维公司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2007年设立的北京十三维公司(十三维咨询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在2012年5月进行了工商注销,但2015年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公司2009年至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检查。税务机关发现,尽管公司已注销,但在2009年至2011年间,该公司账户有近800万的进账,但开具的发票并非该公司抬头,且无法提交会计资料。税务机关发现,这些收入并未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体现,导致其在2009年和2010年的纳税金额极低,并在2011年申报亏损。因此,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并支付滞纳金。
  • 17:11
    税务处理决定及行政诉讼争议案例
    在2015年,由于公司注销,其银行账户随之消失,税务机关要求唯一股东补交税款及滞纳金。股东在支付了180多万税款和滞纳金后提起税务行政复议,但北京市税务局在2019年才作出答复,认为原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对象错误,予以撤销。随后,税务机关将处理对象更改为股东个人,并以股东已支付的税款抵消其个人欠税。股东对此不满,于2020年提起了两次行政诉讼,但均被维持原判。
  • 20:04
    十三维公司税务争议焦点解析
    在十三维公司的税务争议中,两个主要焦点问题包括:公司是否应补缴税款的事实是否成立,以及如果补税事实成立,谁应作为纳税主体。丁某某质疑税务机关的计税依据错误,指出税务机关错误地将开票金额视为公司收入总额,而未充分考虑公司的成本费用和实际利润,从而导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失误。
  • 21:34
    税务机关以开票收入认定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的争议
    税务机关在查账过程中,因公司未能提供账簿等财务资料,直接以开票收入作为公司的营业收入,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公司方认为此计算方法错误,未考虑到实际的成本费用扣除。然而,税务机关表示由于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资料,只能依据现有的开票收入和部分申报资料进行计算,且已考虑到公司申报的亏损情况。最终,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均支持税务机关的做法。
  • 24:59
    注销公司后股东是否应承担纳税责任
    讨论了公司注销后,原公司是否仍视为纳税主体以及股东是否需要承担欠税责任的问题。税务机关认为,尽管公司已注销,但因股东通过虚假资料逃避追缴税款,对国家税款造成侵害,股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以公司名义缴纳税款及滞纳金,这一观点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思维导图
原文
大家好,我是北京当代金融研究院闫淑清。今天我要跟大家分享的内容是注销企业能躲过税务的秋后算账吗?也许是我做税的年头比较长了,因此我看我周围的事情的时候,经常会带着有色眼镜。这不,我就很注意观察我小区周围的一些店铺,我就发现有一家粤菜餐馆,它真的是中午和晚上的时候,人员爆满,经常在排队。但是这个餐馆在八年来换了三个名字,从海之源换到柴米油盐,又换到月食家。每一次它换名字,我就会到它这个店里去吃一次,然后吃完了我就会要一张发票。
今天我没有把发票带来,但是我可以很肯定地告诉大家,就是这个发票上不是有一个发票专用章吗?发票专用章上的公司名字是变了的。我们知道在我国目前来说大部分地区在工商管理上都是一个地址,只能设一个公司,对不对?那既然发票上的名字变了,那我们就可以推断它前期的那些公司都已经注销了。也就是说这个公司基本上就是两三年它就注销一次,要重新开张。其实在这个现实生活里,不只是这些小店铺两三年就会注销一次,重新开张。
还有就是一些企业集团也会在它的核心企业的周围设一些卫星公司。那这些卫星公司,是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设立的。比如说走账的这些公司,那基本上也是两三年就注销一次。
那现在就产生一个问题了,这些企业主为什么两三年就要把这些小小的公司注销呢?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跟税有关系,我把它叫做英雄断税。为什么这么说呢?这跟我国的税收管理是非常有关系的。我国现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可能有几十万大军,但是我国的企业体量也非常大,到现在,应该是大大小小的企业也有几千万家。那如果是从税务监管上来说的话,在道理上应该每年都要对这些企业的税务合规性进行检查。但是,税务人员这么少,企业这么多,一年检查一次显然做不到。因此基本上如果对那些查账征税的企业,那税务机关基本上差不多就三年,平均三年检查一次。
那对我们的企业主来说,我们再从企业主方面看啊,就因为他们不懂税,或者是忽视税,或者是故意地规避这个税收问题。他们这些小门头,或者是这些卫星公司,可能多多少少的都会存在一些税收问题,为了防止在税务检查的时候查出税务问题来,要补税什么的影响,造成一些不良的影响,所以他们就赶在税务机关检查之前把这些企业注销了。那企业主是基于一种什么样的认识去注销这些企业?那就是这些企业主肯定就是有这样一种认识,就是认为这个企业注销了,那税账也就没了,税务问题也就随之湮灭了。
其实近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二审判决书告诉我们,企业注销了,但是,企业的税账依然还能够被翻出来,税务机关依然还是可以追缴税款的。那税务机关为什么能够去追缴税款?谁又应该为这些历史税账买单?对待这些历史的税账,什么样的打开方式才是正确的呢?我们想从案例出发,对上述问题进行一一作答。
那我今天的分享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就是案件介绍,就跟大家介绍一个现在网上流传比较广的一个案例,是十三维公司的案例,以及这个案例的焦点问题。第二部分就是回答一个问题,企业注销了是否意味着税务账就没有了?第三部分,我们从这个十三维公司的案例出发,发现税务机关不是还能追缴税款吗?那我们就来回答一下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四部分就是基于咱们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分析。我们会发现企业主在注销企业的时候,还是有一些税务风险的。那对我们企业主来说,如何去注销企业才能让我们这个税务风险降低。另外就是企业注销了之后,税务机关不是还能追缴税款吗?那如果是企业主遇到了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又应该怎么维权,才能够降低我们的补税金额呢?
我们先来看第一部分案件介绍。其实就是这个企业注销了,税务机关依然去稽查追税。这个并不是一个个案,而是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如果我们感兴趣的,大家不妨去打开各个省市区税务局官网的市局频道。在通知公告栏中大家输入两个关键词,税务处理决定书,还有注销,大家就会就会去查到一些查询结果。
以我从福州税务局和青岛税务局官网上的搜索为例。我们发现我输入这两个关键词之后,在福州税务局的这个搜索平台上,我搜索到了相关的搜索,找到了六条信息。那到青岛税务局的官网上,搜索的信息就更多了,有 55 条。当然,我还去其他的网站去搜索了一下,从每个税务局的网站上都能找到相关的这些信息。那我要把其中的很多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打开看了一下,我发现这些税务处理决定书对不同的案件它的处理结果是不一样的,基本上就是有 4 种处理类型。我现在先给大家展示三种处理类型,后面讲到第四部分的时候,我再给大家去展示剩下的那个处理类型。
那我们先来看税务机关的一个普遍的一个处理结果是什么样的。普遍的处理结果就是罚款,然后追缴滞纳金。那我们来看,这个是青岛税务局官网上的一个税务处理决定书,这个比较有代表性,我给大家来展示一下。
这个就是说的是青岛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它被认定为是一个非正常的注销户,也就是说它已经做税务注销了。它在 2017 年 12 月 27 号,2018 年 1 月那 15 号,这两个月它集中开了 50 份增值税的普通发票。它开完这些发票之后,按道理我们开完发票就要去抄税报税。不管是开普通发票还是开专用发票。其实在那发票上,我们大家拿到发票上,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上,我们都会看到有一个不含税金额栏,还有一个税额栏。那税额栏就是这个纳税人应该去报税的时候报的增值税申报表里的销项税额。当然它如果有进项税,还可以去抵扣,抵完了之后就是它应该缴的税额了。
但是这个工程公司,它开完这 50 张发票之后没有抄税,没有做报税动作。并且税务局也发现它也没有什么,也没有银行流水。因此在 2020 年的时候,税务局就认为它这个短时间内集中地开了这些票,没报税,没有银行流水,就认为它是暴力虚开发票行为。当然这个企业已经注销了,对不对?但是,税务机关依然对它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它对这个短期内暴力虚开发票的这个行为,要求它补税以及缴纳滞纳金。这是哪一种税务处理决定书?
那还有另外一种处理方式,就是税务机关先把它移送给公安机关,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先不去对它进行处理,而是看公安机关怎么处理。如果公安机关追究它刑事责任了,那税务机关就不再去追究它责任了。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去追究它的刑事责任,或者是没有追究它的责任的话,那税务机关再去追究它的责任。这就是福州市税务局出了一个税务处理决定书了。这个是福州市仓山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它在完成了这个工商注销之后,在 2017 年的时候,福州市仓山区的税务稽查局,通过发票协查的方式发现这个公司在 2015 年的时候虚开了很多的发票。
因为它的公司已经在 2017 年已经注销了,税务机关就把它移交给公安机关去要求看公安机关怎么处理,追不追究它的刑事责任。因为在我国与发票跟发票相关的刑事责任有很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以及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使用虚开的发票,都会达到一定的金额和份数,都会去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是福州市的这个,税务稽查局,就看看公安机关对它进行初步处理。如果是追究它刑事责任了,这税务机关就不会再进一步处理了。当然如果公安机关没有行动,那福州市的这个税务局还会保留它的权利,还会去对这个纳税人去进行税务的处理。
第三种处理方式,就相对来说,就是比较严格的了。税务局就是先下达一个处理决定书,要求纳税人就补税补交滞纳金。如果是纳税人根本对这个税务处理决定书没有搭理的,那税务局会进一步发出一个强制执行的一个公告。那这就是济南市某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它在注销之后,在 2021 年的时候,济南市的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它通过这个发票协查发现了这个公司认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少缴税款达到 73 万多块。因此,税务机关在无法联系上这个企业的时候,然后就给它下达了一个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它补税,补交滞纳金。但是,这个公司因为下达之后,这个公司没有理它,所以它在 2022 年的时候又下达了一个行政强制执行的一个处理决定书,税务机关为什么要下达一个强制执行的处理决定。在这里很大的可能性就是税务机关已经掌握了这个已经注销公司的一些财产,因为有财产才能够去强制执行。
以上的三份税务处理决定书,让我们看到就是企业已经注销了。但是它如果存在税务欠账的话,税务机关依然是可以去追缴税款的对吧?这跟我们平常的认识不大一样。平常我们是怎么想的?我们以为企业已经注销了,税账也就应该抹了。但是恰恰相反,如果是税务机关发现我们有历史欠账了,虽然企业注销了,但是税务机关依然能够向我们追缴税款。那税务机关向我们追缴税款到底对不对?如果税务机关机关向我们追缴税款的时候,我们到底应不应该缴税?有些人他们就想把这个事情跟税务机关去说道,把这个道理去说明白。
这就是网上流传甚广的北京十三维公司的案例。那我们来具体地来看一下这个十三维公司的税案本身。这个十三维公司它是十三维咨询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的一个简称。这个公司,是在 2007 年 11 月 9 日设立的,在 2012 年 5 月 16 日的时候,它就做了工商注销了。这个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它的唯一的股东姓丁,在这里,我们叫他丁某某。这个公司在 2012 年税务注销之后,差不多过了三年的时间。
在 2015 年 3 月 25 号的时候,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为什么是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就是那个时候国地税还没有合并,没有合署办公,还分国税和地税。现在,那肯定都叫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了。
原北京市国税局稽查局就对十三维公司 2009 年 1 月 1 号到 2011 年 12 月 31 号这三年期间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检查。可能有的学员会问我,为什么这个公司都注销了快三年了,税务机关才去给它检查呢?这个很有可能是因为什么?因为有些人对这个公司比较熟悉的人做了一个税务举报或者什么引起的。一般情况下来说,时隔这么多年之后,税务机关再去检查的可能性也确确实实是比较低了。那北京市国税局稽查局在检查的过程中就发现,这十三维公司它的交易对手,国都证券,原航空证券,还有航空信托投资这些交易对手,它跟它们签了合同,就是这些公司在付款的时候,也确确实实是付到十三维公司的银行账上了。并且,这些交易对手,通过它们的会计资料也能显示,资金流向是什么样的,都能看得清。就发现在 2009 年到 2011 年的时候,这个公司其实一共有七百多万的进账,将近 800 万的进账。
当然存在一个问题是什么?虽然那钱是到了十三维公司的账上了,但是发票开的时候,开的可不是十三维公司抬头的发票,而是开的北京华睿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恒泰恒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飞拓安信咨询有限公司的发票,不是十三维公司的发票。并且在查账的过程中,十三维公司也不能把它的这个会计资料提交给税务机关。在这里要跟大家说一下,在我们税收征管法上是要求企业虽然注销了,但是企业的会计账簿要保留十年。但是这十三维公司的会计账簿,它无法去提交给税务机关。因此,那税务机关就说,那你看看,你明明账上收到了将近八百多万的钱。
然后再去看看十三维公司 2009 年、2011 年、2010 年这三年的这个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看它的申报表上是压根儿就没有体现到这些收入的。当然因为它没有体现收入,所以它的费用扣除的项目,也是非常少的。它在 2009 年的时候,它交了 72 块钱的税,在 2010 年交的时候交了 18.18 块的税。在 2011 年的时候做成亏损,亏损了 1996 块钱,税务机关说,因为你这些收入都没有做纳税申报。因此,税务机关,就给它出了一个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这十三维公司补税。对,这取得的这将近 800 万的这个收入要补税,还要求它交滞纳金。
但是这个时候,在 2015 年的时候,因为十三维公司已经注销了。注销了之后,它银行账户也就没有了,对吧?所以,税务机关就要求它的唯一的股东丁某某补税,并且也告知丁某某,就是说如果这个公司要是补完税,或者是,你交跟这个税款相当的一个担保的话,你可以去提起行政复议。那丁某某,在 2015 年 12 月的时候,他就把这个税款和滞纳金 180 多万交完了,并且他提起了税务行政的复议。按道理,一般的,对那个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要出具这个答复,一般的时候期间是 60 天,最长的也不超过 90 天。但是,北京市税务局这个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这个复议答复的时候,是在 2019 年的 11 月,它答复是这么说的。十三维公司已经注销了,它不应该再作为行政处理的一个对象了。也就是说这个就驳回了北京市税务稽查局的这个税务 2015 年发的这个税务处理决定书,说你这个税务处理决定书,适用对象错误,予以撤销。
比较好玩的是什么呢?这个北京市税务稽查局,你说我错了,立马改正。在 2019 年 12 月的时候又发了一份税务处理决定书。这次,它说不是上一次说我这个行政处理对象错误吗,那我行政处理对象改了,改成谁了?改成丁某某,改成这个唯一的股东个人了。并且它说,现在你看看,丁某某不是已经以十三维公司的名义,把这个 180 万的税款交了吗,现在,那十三维公司,按道理说它是以十三维公司的名义交的,按道理它应该退还回来,对不对?现在十三维公司也没有银行账户,没法直接退还到十三维公司里面了。
但是丁某某,他也应该对这个 180 万担责,他要去交这个税,因此,就给抵账了。它说这 180 万元我也不退给这个十三维公司了,我就直接抵账,抵你这个丁某某欠税务局的 180 万,抵平了。对此,丁某某很不开心。于是,他在 2020 年 3 月一直到 2020 年 4 月份提起了两次行政诉讼。在 2020 年 3 月的时候,第一次行政诉讼,公安机关维持了行政复议的这个 2019 年 12 月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维持原判。到了第二次行政诉讼,依然是维持原判,判这个丁某某按照这个税务处理决定书来执行。
以上,就是十三维公司案例的整个经过。那在这个十三维公司案例里,其实就是税务机关和这个丁某某他们之间有两个焦点问题。是哪两个焦点问题呢?第一个,就是十三维公司应当补缴税款的事实是否成立。第二个,就是如果十三维公司补缴税款的事实成立的话,那谁应该是纳税主体。
先看第一个问题,就是十三维公司应当补税的事实是否成立。那我们先看反方的观点,也是丁某某的观点。丁某某没有直接回答补税的事实是否成立,他说的是税务机关算税的计税依据错误,就是算那个他应该补缴税款的应纳税所得额错了。
但是为什么错了?第一个,税务机关把开票金额当成了这个公司的收入总额,为什么呢?因为他说十三维公司是一个查账征收的企业。就是说税务机关你应该来查一查我这个企业这一年的收入到底应该是多少,我的成本费用到底是多少,那我的利润到底等于多少?因为收入减掉成本费用就是利润了。再看看我的利润,这是会计利润。那按照税法规定要不要做调整,做完调整之后,剩下的才是应该交税的。
那现在,你这个税务机关来查的时候,根本就不查我的账,直接就说我的开票收入就是我公司的营业收入。他说你这个不对。第二个理由,就是税务机关直接按照开票收入确定为它的收入总额,并且直接就让这个收入总额基本上就等于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税务机关没有去检查它真正的成本费用扣除项目是多少,没有去检查这个,然后直接把这个收入金额就取代了这个应纳税所得额,认为它这个算税的方法是错误的。这是丁某某的观点。
那北京市税务机关在举证的时候,是这样说的。它说虽然我是这么算的,但是,我这么算是有依据的。第一个,为什么我把开票金额就当收入金额呢,因为这个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账簿,它账没有了,是不是?
那我现在按照我手头掌握的资料,我就只看到了它跟这些交易对手的那个合同、交易流水,然后银行的转账记录,从这里面我通过核查,就查到了这 800 万,这个时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看那个开票,虽然开的不是十三维公司的票,但是,这个开票金额也是对得上的。所以,就是说我现在在没有会计资料的情况下,用开票收入来替代收入总额,是有依据的。另外,它不是说我这个就是用收入直接替代了我这个应纳税所得额吗?没有再去进一步分析它的这个成本费用的扣除项目。那是因为什么呢?我在查它这个财务资料的过程中,它没有提供。这企业到底实际发生了多少的经营成本,它的费用支出到底是什么?是啊,十三维公司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资料了。
没办法,我就只能认可它在 2009 到 2011 年这三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申报资料,我认为它是准确的。我们刚才不是说了吗,说 2009 年它申报的资料是有盈利的,对吧,它盈利了 72 元,2010 年也是有盈利的,盈利了 18.18 元。2011 年的时候亏损了,亏损了 1996 元,那它说你丁某某不能提供十三维公司的成本费用资料的情况下,我只能去认可你这个纳税申报资料是对的。那现在因为你纳税申报的时候,就没有反映这些收入,我现在把你收入反映进来,那你 2009 年是盈利的,2010 年是盈利的,所以我就只能用收入去直接取代您的应纳税所得额了。2011 年虽然是亏损,它亏损了 1900 多,我也都给你减掉了。因此,税务机关说,我依据它不能够配合提供相应的资料,但是我按照我案头上已经查到的资料来说的话,我能证明十三维公司欠税,它是有客观依据的。在这一轮争议里面,不管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支持了这个税务机关的说法,税务机关有道理。
那第二个问题就是谁应该是纳税主体?那首先,就要回答注销公司还是不是纳税主体。那丁某某他坚持认为,十三维公司是纳税主体,因为这税是十三维公司欠的,十三维公司当然是纳税主体。现在,当时十三维公司已经注销了,他就是认为纳税主体是十三维公司,但是十三维公司注销了。但税务机关怎么说呢,税务机关说,十三维公司,因为它已经注销了,它作为这个法人,它已经不再存在了,因此它是不能够作为纳税主体的。在这一点上,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认可的。那现在就是说注销公司的欠税,能不能向股东去追缴?那丁某某就说,现在十三维公司,它作为法人资格,它已经消灭了,对不对?那你现在向十三维公司追缴税款,对吧,你不应该向我来追缴税款。十三维公司你追不着了,那就意思就是免了呗,对吧,那你不能继续向我追缴税款了,你向我追缴税款就不大对。
但是税务机关说,虽然这个十三维公司已经注销了,它作为纳税主体的资格已经不存在了。但是由于丁某某是这个十三维公司的唯一股东,他通过提供一些虚假资料,然后骗取了税务登记,从而逃避了追缴税款,对国家的税款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
因此,就是说因为丁某某应当对十三维公司注销后不能承担缴纳税款的责任,而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丁某某应该以十三维公司的名义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它说,它这个是合理的,人民法院也是予以支持的。那现在,就是说,那就是十三维公司,这个钱退不回去了,因此,就可以用来抵账丁某某应该交的税款和滞纳金。
闫淑青
金库网认证讲师
闫淑青老师拥有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具有七年知名税务师事务所、八年中外大型集团税务经理的工作经验,曾任北京当代金融研究院研究主任。
  • 要点
    注销企业是否能躲过税务监管?
    根据分享内容,通过观察一家频繁更换名称的粤菜餐馆案例,可以发现企业在不同名称下可能存在同一地址经营,从而推断其前期公司已注销。这种现象在现实中较为普遍,一些小型企业或集团为了税务目的会两三年注销一次公司。
  • 要点
    为什么企业主会选择两三年注销一次小公司?
    主要原因是与税收管理有关,即“英雄断税”。由于税务人员数量有限,无法每年对大量企业进行税务检查,通常平均三年才检查一次。企业主为了避免税务检查时发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会选择在税务检查前注销这些小公司。
  • 要点
    企业注销后,税务问题是否会消失?
    根据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二审判决书,即使企业注销,税务机关依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缴税款。这意味着企业注销并不能完全解决税务问题。
  • 要点
    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法律依据未在该部分明确说明,但在后续内容中会进行讨论和解答。
  • 要点
    对于企业主来说,如何注销企业才能降低税务风险?
    分享中提到第四部分会基于前面的分析给出企业主降低注销企业税务风险的方法,并指导企业在遇到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时如何维权以减轻补税金额。
  • 要点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处理结果是什么?
    普遍的税务处理结果是罚款和追缴滞纳金,以青岛税务局官网上的一个典型案例为例,即使企业在注销后被认定为非正常注销户,税务机关仍对其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补税及缴纳滞纳金。
  • 要点
    在企业注销后,税务机关如何处理与之相关的税务问题?税务机关追缴注销企业税款时,纳税人应如何应对?
    如果企业在注销后被税务机关发现存在税务欠账,税务机关依然有权追缴税款。例如,福州市税务局对待福州市仓山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做法就是,在企业已完成工商注销后,因发票协查发现其在2015年虚开了很多发票,税务机关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如果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则税务机关不再处理;若未追究刑事责任,则税务机关会继续进行税务处理。对于已经注销但仍欠税款的企业,税务机关会先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补税和滞纳金。若纳税人未理睬,则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发出强制执行公告。例如,济南市某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在注销后被查出认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少缴税款73万余元,税务机关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并因纳税人未回应而在之后下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要点
    是否存在税务机关在企业注销多年后才进行检查的情况?针对已注销企业,税务机关如何获取并审查其财务信息?
    是的,存在这种情况。比如北京十三维公司在2012年5月16日做了工商注销,但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2015年对其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申报收入的问题,因此做出了补税及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即使企业已注销,税务机关仍可通过交易对手的账目记录等途径获取相关信息。例如,在北京十三维公司的案例中,税务机关通过查看其交易对手的会计资料,发现了该公司在注销期间有大量收入未入账且未做纳税申报的情况,从而做出了补税处理决定。
  • 要点
    在2015年,由于十三维公司注销,税务机关要求股东丁某某如何处理税款问题?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十三维公司的处理结果是什么?
    税务机关要求丁某某作为唯一股东来补缴税款,并告知他如果补缴税款或提供与税款相当的担保后,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丁某某在2015年12月补缴了180多万的税款和滞纳金,并提起了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在2019年11月出具答复称,由于十三维公司已被注销,不应再作为行政处理对象,因此撤销了原2015年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 要点
    税务机关是如何回应丁某某的观点并证明其计算方法的依据?
    税务机关回应称,由于十三维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账簿资料,在缺乏必要财务资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依据其能掌握的资料,如合同、交易流水和银行转账记录等,查证其收入总额,并认为用开票收入替代收入总额是有客观依据的。同时,税务机关表示,因丁某某未能提供十三维公司的成本费用资料,所以只能依据已查证的收入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 要点
    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在2019年12月做了怎样的改变并重新作出了什么决定?
    在2019年12月,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改正了之前的错误,将行政处理对象改为丁某某个人,并发出新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认为丁某某应承担补缴税款的责任,因十三维公司已交税,所以抵账处理丁某某欠税务局的180万元税款。
  • 要点
    丁某某对此处理结果有何反应,采取了哪些行动?
    丁某某对抵账处理不满,在2020年3月至4月期间提起两次行政诉讼,但均被维持原判,即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执行,即丁某某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来履行纳税义务。
  • 要点
    本案中的两个焦点问题是什么?
    第一个焦点问题是十三维公司是否应当补缴税款;第二个焦点问题是如果补缴事实成立,那么谁应当承担纳税主体的责任。
  • 要点
    针对第一个焦点问题,丁某某的观点是什么?
    丁某某的观点是税务机关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存在错误,主要理由是税务机关直接将开票金额当作公司的收入总额,并未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而应由税务机关查找并核实企业的实际成本费用扣除项目。
  • 要点
    对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即注销公司是否仍为纳税主体,税务机关和丁某某有何不同看法?
    丁某某坚持认为十三维公司是纳税主体,而税务机关则认为,由于十三维公司已注销,其法人资格不存在,因此不能作为纳税主体。税务机关主张丁某某作为唯一股东,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税务登记以逃避税款追缴,应对十三维公司注销后无法承担缴纳税款的责任,并要求丁某某以十三维公司的名义缴纳所欠税款及滞纳金。这一主张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金库5788_1735048493

2025-03-23 15:25

税收与大家息息相关,非常实用

金库1374136

2024-03-17 17:02

老师讲的很好

soarfree

2024-01-29 20:49

棒棒哒????????????

luoyan0110

2023-11-30 13:25

老师讲的非常好!通俗易懂

金库7660_6

2023-10-03 13:33

内容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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